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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6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顶全
联系方式:0833-3306777
注册时间:20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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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民申691号         判决日期:2020-10-28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水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乐山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阳水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页对价款支付方式和计量周期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审计完毕,竣工资料上报发包人等相关工作完成后,支付工程价款至审定价的95%,5%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一年满后14天内一次性支付(无息),材料风险详见专用条款121页价格调整”,可见合同中双方对工程款结算约定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审计为准。二、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法院认定截止2018年2月10日盛源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12813714元这一基本事实缺证据证明;2.认定李泽华在案涉工程中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系事实认定错误。李泽华无权代表中阳水务公司进行确认和审核,且中阳水务公司均未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公章;李泽华的女婿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并不是适格的主体;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的电话答复意见》的规定,本案应以审计结算作为判决的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盛源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根据双方确认的签证材料能够确定盛源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进度款,关于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客观真实,并经过了监理单位及中阳水务公司的确认。二、监理单位及李泽华的签字及盖章的形式合法合理,截止起诉之时,中阳水务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中阳水务公司全部否认的行为纯属恶意拖欠工程进度款
判决结果
驳回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周洪 审判员张杨 审判员翟旭玫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韬 书记员刘睿
判决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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