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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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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理想与徐亚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421民初5767号         判决日期:2018-12-25         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理想与被告徐亚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付清挖机承揽款489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8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银行基准利率二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定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理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亚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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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1月29日,被告徐亚均向原告彭理想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彭理想小挖机工程款49400元(肆萬玖仟肆佰),于2018年2月14日前付清。出具欠条后,被告仅支付500元,尚余48900元未付,遂成讼。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亚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彭理想挖机承揽款48900元; 二、被告徐亚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彭理想逾期付款利息(以48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9元,由被告徐亚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柳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毛珠萍
判决日期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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