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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擎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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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周永、周擎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703民初1607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以下简称寒亭农行)与被告周永、周擎擎、张玉瑜、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寒亭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连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永、周擎擎、张玉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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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寒亭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永、周擎擎偿还贷款本金363743.99元及利息。2、原告对被告周永、周擎擎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张玉瑜、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周永、张玉瑜、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周永提供440000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同时,被告周永以其购买的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张玉瑜、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周擎擎作为被告周永的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现被告周永不能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余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被告周永、周擎擎、张玉瑜、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借款及担保属实,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周永等追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借款凭证、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欠款证明及还款流水等证据,被告周永、周擎擎、张玉瑜、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8日,被告周擎擎作为被告周永的共同还款人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一份,承诺与借款人系夫妻关系,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5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周永、张玉瑜、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周永从原告处贷款44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房产,借款期限为180个月,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百分之零后确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伍拾。借款由被告所购房屋抵押,合同签订后先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待房屋满足借款人与售房人约定的交付条件,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双方于2015年8月3日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原告取得潍房预高新字第00313727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属证书。被告张玉瑜、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周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被告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约定,因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借款人可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合同第10.2.7.2条约定,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合同签订后,2015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周永发放了贷款440000元,执行年利率5.4%,逾期年利率8.1%,贷款到期日为2030年7月29日。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9年2月24日起欠息,截止到2019年5月21日,被告周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3743.99元及利息4442.84元未还,各担保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2361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周永、周擎擎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借款本金363743.99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4442.84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周永、周擎擎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236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张玉瑜、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3元,由被告周永、周擎擎、张玉瑜、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宏 人民陪审员王晓敏 人民陪审员张云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宇华
判决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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