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办事处、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504民初1228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岗街道办事处)、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畈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精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伍,平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成,朱畈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朱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精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平岗街道办事处、朱畈村委会支付精华公司工程款707279.87元,并以707279.87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5日,精华公司与朱畈村委会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精华公司承包施工平岗办事处朱畈村美好乡村建设居民点1#~9#楼建设工程;工期一年;工程价款4558016.52元;一层封顶支付30%工程款,二层封顶支付3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后支付30%工程款,剩余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平岗街道办事处为朱畈村安置点新农村建设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2014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开工建设。2014年12月30日,平岗办事处朱畈村美好乡村建设居民点1#~9#楼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精华公司中标。2015年12月30日,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8年11月5日,经审计,工程价款5182279.87元。平岗街道办事处、朱畈村委会支付工程款4475000元,余款未付。
平岗街道办事处辩称,平岗街道办事处不是建设单位,不承担付款义务。请求驳回对平岗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朱畈村委会辩称,审计报告没有签字,不予认可。建设工程存在逾期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精华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依法作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2.平岗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本院(2019)皖1504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主张的证明目的是裁判观点,并非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明目的与案件事实无关,不予采纳、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4年11月25日,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精华公司)与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办事处朱畈村民委员会(现变更为朱畈村委会)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精华公司承包施工平岗办事处朱畈村美好乡村建设居民点1#~9#楼建设工程;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2015年11月30日;工程价款4558016.52元;一层封顶支付30%工程款,二层封顶支付3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后支付30%工程款,剩余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等等。
2014年12月30日,平岗办事处朱畈村美好乡村建设居民点1#~9#楼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款4558016元,中标工期360天,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下达开工令为准。
2015年12月30日,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结论合格。
2018年11月5日,经六安市叶集区审计局审计,合同范围工程及签证增加工程造价合计5182279.87元
判决结果
一、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707279.87元,并以707279.87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工程款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3元,由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求华
人民陪审员田泽龙
人民陪审员蒋启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叶乃红
判决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