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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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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建筑工程及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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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191民初31290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博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新建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筑博公司委托代理人岳世亚、崔文臻,郑新建投委托代理人黄琨、吴棣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筑博公司诉称,2016年6月8日,筑博公司与郑新建投就郑东新区兰溪上苑(原净月湖畔)住宅小区方案设计工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郑新建投委托筑博公司承担兰溪上苑项目的方案设计,设计费暂定为272.7万元。合同明确约定郑新建投应当支付设计费的时间及比例。合同签订后,筑博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并提交了相应设计成果,目前郑新建投已使用筑博公司的设计成果并完成施工。截止起诉之日,郑新建投仅向筑博公司支付设计费95.445万元,仍拖欠筑博公司设计费177.255万元。郑新建投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郑新建投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7725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17640.96元(以17725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郑新建投承担。 郑新建投辩称,1.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所确定的单价,以及该项目的实际设计面积,在涉案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郑新建投应付筑博公司的设计费总额为2651674.8元。在涉案合同解除之前,郑新建投已实际支付954450元,剩余款项为1697224.8元;2.合同签订后,筑博公司仅完成了部分工作。对于筑博公司未完成工作,经郑新建投核算,金额为1711029.44元。因此,筑博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在合同履行情况下的1697224.8元剩余款项,郑新建投对其已完成的工作也已超额支付;3.郑新建投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并无义务支付剩余的1697224.8元,违约金亦无依据。 郑新建投反诉称,双方2016年6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筑博公司为郑新建投在郑东新区朝阳路××、××路北、××街东,龙翔五街西处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原名为净月湖畔,后更名为兰溪上苑),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筑博公司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范围以内服务内容中的部分工作,提交了部分工程设计文件。特别是对于方案评审会中相关专家针对其设计的项目外地面提出的修改要求,未予实施;对于其设计方案中容积率未顶满造成容损的问题,也拒不予以改正。郑新建投迫不得已解除合同,并将此部分设计方案优化的工作另行由其他设计单位实施,并产生了92万元的设计费。筑博公司违约行为给郑新建投造成了损失,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筑博公司赔偿郑新建投经济损失92万元;2.诉讼费由筑博公司承担。 筑博公司辩称,1.郑新建投的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只是为了逃避履行付款义务的单方说辞,本案纠纷实际是由于郑新建投多个违约违法引起的法律纠纷,郑新建投在没有取得任何建设施工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并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建筑方案和施工图施工,导致其违法实际建成的项目与已经报备文本不符。郑新建投也就无法获得相应的审批手续,郑新建投将过错推卸给筑博公司,并依此向筑博公司主张赔偿,无合同和法律依据。郑新建投违法建设及违规获取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过程已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应由郑新建投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2016年11月30日涉案项目的方案设计已经获得郑东新区规划分局的审批,2016年12月项目的施工图已经完成,但无故不进行报建,此时,筑博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涉及的所有义务,不存在给郑新建投造成损失的情形;3.郑新建投未按照筑博公司设计的建筑方案以及施工图进行施工,在筑博公司的容积率的基础上郑新建投为了增加3000平方米的销售面积,在施工过程中擅自违规增加公摊面积,其目的是为了多赚取销售额,导致实际建设的项目的容积率达到的1.62,高于三方已经确定的1.59的容积率,郑新建投为获取相关建设工程手续,擅自违约违规找到一个小的设计公司,在筑博公司的建设设计方案上,加盖案外人的公章进行报建,该行为违反合同及法律规定,故郑新建投以其自身违法行为主张损失,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基本常理,综上,郑新建投的反诉及事实与理由,均是单方主观陈述,缺乏证据证明,请法庭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郑新建投(××)与筑博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郑东新区兰溪上苑(原净月湖畔)住宅小区方案设计;工程地点:郑东新区朝阳路××、××路北、××街东,龙翔五街西;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16年6月9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16年7月8日。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固定单价(30元/㎡),含税合同价暂定2727000元(最终合同价按规划部门正式批准后的设计方案中地上建筑面积×合同单价)。合同附件1,1.1工程设计范围:该项目方案设计(含方案优化及深化、投资估算);1.2工程设计阶段: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含方案报批),规划方案报批阶段;1.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与郑新建投及郑新建投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建投公司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建投公司进行报批工作;(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建投公司确认的顾问公司和合理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建投公司完成报批工作。附件3:筑博公司向建投公司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1)初步规划方案阶段:项目策划及概念性规划方案规划文本、说明书及相关图纸;(2)第二阶段:规划报批阶段。按照郑东建投及郑东新区规划局同意之总体概念规划方案,筑博公司将协助建投公司向当地审批部门进行总体规划方案设计介绍,协助建投公司完成总体规划的报建工作,该阶段筑博公司将按照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提出能过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相应规划文件,配合并协助建投公司进行规划报建设计及办理报批报建手续,并根据规划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第三阶段: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完成本项目单体建筑初步设计,负责向建投公司另行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理念、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思路等设计交底工作,并配合建投公司及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设计费:按规划部门正式批准后的设计方案中地上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30元。合同设计费按上表诉列设计项目,采用分项总价(含税)包干。实际设计费用按筑博公司实际完成的设计项目分别结算,上表中暂定面积与建投公司实际委托设计的面积误差在±5%以内的,均不调整该分项设计项目的设计费总价,如误差超过±5%时,按表中单价按实结算该分项设计项目的设计费。支付方式:合同的设计费(含税)按设计项目总价包干计算,数量按实际完成设计项目结算,各分项设计项目设计费(含税)包干总价详见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总设计费用(含税)暂定272.7万元。第一次付费,支付设计费(暂定合同价)的10%作为定金,暂定付费额272700元,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支付设计费(暂定合同价)的25%,暂定付费额681750元,付费条件筑博公司提交深化完善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全部文件并经建投公司审核并签署本阶段设计认可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支付设计费(暂定合同价)的30%,暂定付款额818100元,付费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成果在政府相应部门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支付设计费(最终合同价)的25%,付费条件根据政府相应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完成向施工图设计院交底工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费,支付设计费(最终合同价)的10%,付费条件为配合完成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 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约定:筑博公司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郑新建投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郑新建投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郑新建投收到筑博公司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筑博公司的通知之日起,郑新建投对筑博公司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郑新建投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筑博公司,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筑博公司应根据郑新建投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郑新建投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郑新建投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筑博公司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郑新建投同意。违约责任约定:郑新建投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该次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016年9月23日,筑博公司向郑新建投发送郑东新区兰溪上苑(原净月湖畔)住宅小区项目方案设计项目成果确认单载明,按照郑东新区兰溪上苑(原净月湖畔)合同约定,筑博公司已经提交了郑东新区兰溪上苑(原净月湖畔)住宅小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目前正在配合郑新建投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规工作。根据项目设计进展情况,目前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提交深化完善后的规划设计方案文件,请审核确认提交设计成果。郑新建投确认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2016年11月30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东新区规划分局向郑新建投出具的(2016)郑东规建管(含)字第(052)号建设工程申请复函显示,根据郑东新区总体规划、《龙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研究,认为所报设计方案基本符合郑东新区规划及国家有关规划要求,原则同意报送的设计方案,并结合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函仅是对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初步认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均未进行复核,建设单位须根据本复函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完善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终设计方案及技术经济指标等审批内容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准。 2017年8月28日,核五院的核算报告加密文件,郑东新区兰溪上苑小区项目施工图,容积率为1.59,设计依据为根据郑新建投提供的项目方案、初步、扩初设计成果(文本)。 2018年3月30日,筑博公司的设计文件/服务/成果确认单显示,涉案项目完成时间2016年10月5日,筑博公司承担郑东新区净月湖畔住宅小区项目方案设计服务,已完成方案报规划复函设计任务,已获郑新建投认可,并已经将设计成果交付给贵司,委托单位处为情况属实,加盖郑新建投公章。 2019年6月28日,涉案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郑东新区兰溪上苑项目简介显示,兰溪上苑项目由郑新建投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约14888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8645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62429平方米,容积率为1.59,2017年9月开工,2019年12月竣工。 2015年1月12日,郑东新区规划分局的净月湖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容积率小于1.7。2019年5月21日的郑新建投开发建设的兰溪上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显示容积率1.64。2019年6月28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东新区规划分局发放的兰溪上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显示,建设单位郑新建投,报建总建筑面积150997.13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8389.1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2607.97平方米;建设项目指标核算报告中的容积率1.62。 再查明,2019年8月16日,郑新建投与南京张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雷公司)签订兰溪上苑建筑方案优化合同,约定张雷公司为兰溪上苑项目建筑概念方案优化设计,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兰溪上苑项目建筑概念方案优化设计,在原概念方案基础上进行优化修改,达到郑新建投认可,包含但不限于门窗、石材、铝板幕墙、屋面、栏杆等外立面的方案设计及深化。2019年9月17日,郑新建投向张雷公司支付建筑概念方案优化费828000元。 庭审中,筑博公司称双方最终确定的设计方案的容积率为1.59。双方确认郑新建投已支付设计费95.445万元。 以上案件事实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成果确认单、确认函、建设工程申请复函、兰溪上苑楼盘效果图及实景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兰溪上苑建筑方案优化合同、施工图、银行回单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869224.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5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共计30022元,由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070元,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员胡向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聪
判决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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