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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7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剑
联系方式:0571-85058035
注册时间:2000-11-02
公司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15号
简介:
认证(详见《认证机构批准书》)。认证培训,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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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萍、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105民初2781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新萍诉被告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3日、7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新萍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焕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在2017年至2018年无故被公司扣了2000元年终奖,而公司其他员工却不扣反涨。被告公司总经理陈晔、会计刘丽梅跟原告解释说公司效益不好,但原告认为二人在撒谎。原告要求赔偿,陈晔总经理又称这是原告与会计刘丽梅的私人恩怨,公司不参与。综上,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侮辱了原告的人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并变更诉请为:1.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原告已于2014年12月退休,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合同关系。二、被告并未抠扣原告的年终奖。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双方并未对年终奖进行约定,年终奖系被告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额外发放给原告的奖励,被告有权决定发放金额。事实上,被告在2018年发放原告年终奖3000元,在2019年2月原告离职时发放了原告7000元,该款项包含给原告的年终奖和适当的补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12月退休,退休前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从2013年3月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至2014年12月。后原告又返聘至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协议为一年一签,最后一份聘用协议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主要内容有:被告聘用原告在公司从事档案管理岗等工作;聘用期一年(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原告薪酬分配遵循《GAC工资方案》原则,劳动报酬为7岗,不再享受工龄工资待遇;原告的福利可参照公司正式员工享受(除第三条4、5、6条款规定外);等等。2018年,被告发放原告2017年年终奖3000元。2019年2月,原告离职,被告发放原告7000元,被告称该款项包含给原告的2018年年终奖和其他补偿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胡新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新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曾碧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邓然 代书记员项鸿雁
判决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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