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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维
联系方式:0371-86959806
注册时间:2017-09-08
公司地址: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与开元路交汇处河南省汽贸中心院内北园区管委会西侧
简介:
销售:汽车、汽车配件、二手车、汽车装饰用品、建筑装饰材料、机电设备、金属材料、钢材、建材;汽车展览展示服务;汽车美容;汽车租赁;汽车维修;保险兼业代理;汽车信息咨询服务;货运代理业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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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83民初29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兰英及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涛、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豆中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汽车销售合作关系,原告为被告的二级商,双方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汽车销售合作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缴纳100000元保证金,被告按协议约定需向原告提供样车5台或以上,截止合同到期,被告仅提供现车2台,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无规模效应,经营惨淡,原告为此于2019年7月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被告公司因管理混乱,导致原告涉诉,致使原告的新密汽车销售店关门歇业,双方已经没有继续合作的基础。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为止;判令被告在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后三日内将2台展车开走,并从2019年11月16日起,每月支付车辆存放保管费5000元至车辆开走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作协议一份;2、2018年11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单凭证一份;3、原告向被告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及2019年7月9日顺丰速运邮寄单一份;4、李丽娟购销合同一份及原告法定代表人杨兰英浦发银行转款给被告银行流水记录一份;5、马跃赠购销合同一份、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购车发票一份、行车证一份;6、巩林丹购销合同一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一份、交通银行手机转账记录一份;7、张文杰购销合同一份、浦发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平安银行手机转账记录一份;8、黄景周购销合同一份、汽车发票一份、行车证一份;9、原告申请法院调取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有关张鹏宇的询问笔录的情况;10、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364号判决书一份、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594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案外人张鹏宇损害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益一案,公安机关正在侦办过程中,本案属于刑民交叉竞合情况,应先中止审理民事案件。被告并未收到原告所谓的保证金,现让被告退还没有依据。原告主张车辆存放保管费用没有任何依据。 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汽车销售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2、《二级网点代销协议书》及退保证金转账电子回单各一份;3、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单、pos机消费单、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垫资证明、张乐身份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各一份;4、受案回执(复印件)、报案材料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一级商),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二级商),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甲方必须提供样车5台或以上,共同合作销售荣威品牌汽车。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将车况完好、工具齐全的展示样车运送到乙方,运费乙方承担,或乙方直接来甲方调车。2、乙方售出车辆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归属甲方,甲方有权对展示在乙方的车辆调动和处理,但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荣威品牌汽车公司统一销售价格。4、乙方每售出一台荣威品牌汽车,甲方保证对乙方按协议的返利金额予以支付劳务费用,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同额的相关发票。5、甲方前期可派人到乙方驻点销售,并对乙方的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6、甲方在全省范围内刊登广告,可同时宣传乙方的地址及热线电话。7、遇有调价、促销、奖励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自验收接收样车后,车辆如有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负责照价赔偿损失并连带签约责任人赔偿。2、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每个月的盘库工作,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将甲方所需的盘库信息交给甲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盘库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将车加好和当天的报纸拍照片传送给甲方,第二将车辆开回甲方,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盘库方式。如因乙方未全力配合甲方盘库,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则有乙方全部承担(一旦造成损失就会很大,请乙方慎重)。3、乙方提供车辆展示场地,保证车辆达到最好展示效果,要在展区设立荣威汽车统一的形象标识,负责对所有展示车辆进行宣传和讲解工作,积极开拓荣威汽车销售市场。4、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搞好乙方所在及相关区域的广告宣传活动。5、乙方负责对展示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清洁工作,保证所展示车辆的随车工具齐全和附件的完好,不能以任何理由挪为它用。6、乙方所销售的车辆必须于当日把车款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该车款项后,及时按乙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汽车销售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7、乙方所售车辆在乙方没有现车,本着客户满意度的方向,乙方尽量到甲方办理交车仪式及相关手续,如乙方在保证满意度的前提下在乙方办理手续,则由乙方自行调车,费用自行承担;需甲方配合调车,所产生的调车费用和各项补助由乙方承担。如遇交警拦截扣车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协调,所产公关费用双方友好协商解决。8、乙方在销售车辆中有义务保证销售后车辆的满意度。9、乙方的债权、债务与甲方的展示样车无任何关系,乙方除对甲方的展示样车销售展示外,不得将甲方展示在乙方的车辆转让、出租、抵押、担保、作为公务车使用等。合同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甲方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乙方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乙方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兰英签名。合同签订后,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了2台展车。2018年11月23日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兰英向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汇款100000元车款保证金。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仅提供展车2台,由于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惨淡,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100000元,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对于保证金一直未予退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为止;判令被告在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后三日内将2台展车开走,并从2019年11月16日起,每月支付车辆存放保管费5000元至车辆开走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后3日内将2台展车自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提走,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该2台展车交付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河南润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河南世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赵彩霞 人民陪审员刘建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曹乐
判决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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