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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云
联系方式:0793-2622522
注册时间:1996-11-21
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石街道兴旺国际建材城19号楼1301室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造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环保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交通设施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建筑劳务分包;园林景观设计、市政工程设计;雕塑设计、制作;公路养护服务;绿化养护管理;苗木、花卉盆景种植及销售;荒漠治理及生态建设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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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1103民初1333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物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呼百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由于新冠××疫情本院裁定中止审理,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贵、被告一呼百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兴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呼百应公司向原告兴物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余款356756.7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每月1.5万元计,截至2020年2月29日违约金金额暂定为12万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8日,被告一呼百应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江西尚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即被告必须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60万元,若受让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每逾期一天支付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把本协议股权转让款付清为止。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尚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订上述协议后,被告仅在2019年6月28日向我公司支付了243243.24元股权转让款,余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置之不理,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兴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信息;2.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信息;3.尚筑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一份,证明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4.《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当中明确了双方各自的义务;5.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的《电子回执》一份,证明被告在2019年6月28日已支付股权转让款243243.24元。 被告一呼百应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真正收购尚筑公司,其是基于该公司股东对经营存在重大争议,为平息股东之间的争议而协商的一种方式,而且被告已支付243243.24元,期间在2019年12月原告与被告也曾协商以商铺作为抵押的一种延期支付股权款方式,但基于该商铺的首押方银行不同意再次抵押,第一次协商破裂,后来就遇上疫情情况,双方就没有再协商,因此被告并不是消极不支付原告余下股权转让款;二、原告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过高,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针对协议里面所有的股权转让人,并不是单一的原告,即使这样违约金也是过高,因为双方签订了协议后,股权还在原告名下,而被告反而支出了一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并没有收到任何的收益,原告也没有重大的损失,因此被告请求法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被告一呼百应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的“三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据4合同的第六条的违约责任的第一款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针对的是全体股东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是单独一方。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分析。 基于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5日,被告一呼百应公司(出资1260万元)与上饶市广丰区兴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资215万元)、江西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15万元)、上饶市建筑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江西富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出资60万元)共同设立江西尚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广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富荣电子8号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戴森。2019年6月18日,一呼百应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上述其他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共同签订《<江西尚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按各股东投资款原路退回各股东出资账户的方式受让其他股东所持全部股权,受让方必经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按原路退回的方式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项,转让方在收到上述(出资)款项后,须在受让方书面通知的合理时间地点配合受让方到公司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工作。若受让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每逾期一天支付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把本协议股权转让款付清时为止,若转让方未按书面通知合理期限内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章程变更等股权转让引起的各项变更登记事项的,每延误一天支付1万元违约金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配合完成登记变更事项,受让方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后,转让方应无条件配合将被转让方控制保全的尚筑公司财产归还受让方,同时还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由尚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243243.24元股权转让款,剩余356756.76元股权转让款经原告催促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经庭审及庭后多次调解无效。 另查明,2020年5月30日,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变更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云
判决结果
被告广州市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56756.76元,违约金42810.81元,合计人民币399567.57元,后续违约金以356756.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0年3月1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1元,减半收取4226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996元,由原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9元,被告广州市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俞文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纪宇弘
判决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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