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7民初6252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瀚公司”)诉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数据公司”)、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电通公司”)、第三人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丰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分别于2020年6月3日、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娟、毛维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第三人阅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华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追加两被告为执行(2019)沪0117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案件的被执行人,并由两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阅丰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华瀚公司依据(2019)沪0117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审查,被执行人阅丰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现原告发现,阅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投资方为两被告,被告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分别27000万元、3000万元,两被告实缴注册资本分别为90万元、10万元。原告认为,被执行人阅丰公司的注册地址上注册有1600余家企业,该地址为虚拟地址,阅丰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阅丰公司又不申请破产,其股东有缴纳认缴注册资本的义务。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斐讯数据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斐讯数据公司虽为阅丰公司的股东之一,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被告斐讯数据公司的出资期限为自公司成立20年内缴清,即2034年1月28日前缴清。斐讯数据公司出资时间还未到期,且阅丰公司还处于正常存续经营的状态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斐讯数据公司突破章程规定的股本认缴期限承担相应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斐讯电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斐讯电通公司虽为阅丰公司的股东之一,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被告斐讯电通公司的出资期限为自公司成立20年内缴清,即2034年1月28日前缴清。斐讯电通公司出资时间还未到期,且阅丰公司还处于正常存续经营的状态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斐讯电通公司突破章程规定的股本认缴期限承担相应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阅丰公司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为阅丰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两被告的出资期限均为自公司成立20年内缴清,即2034年1月28日前缴清。两被告的出资时间还未到期,原告无权要求两被告突破章程规定的股本认缴期限承担相应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华瀚公司与阅丰公司、斐讯数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1257060元。二、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移交斐讯LD-563血压计产品2993台,由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取;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法交付的,按420元每台折价赔偿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华瀚公司因阅丰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沪0117执3552号,但因阅丰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遂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20年4月3日,华瀚公司以阅丰公司的股东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未出资到位为由,申请追加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沪0117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华瀚公司的追加申请。华瀚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书,故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阅丰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成立,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核准阅丰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30000万元,斐讯数据公司与斐讯电通公司系其股东,分别认缴27000万元和3000万元,出资时间均自公司成立20年内缴清,斐讯数据公司与斐讯电通公司已分别实缴90万元和10万元。
审理中,第三人阅丰公司提供了2020年2月29日的资产负债表,以证明阅丰公司还在运营中。对此,原告华瀚公司认为,首先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该资产负债表显示阅丰公司亏损三千四百余万元,属于严重资不抵债。
以上事实,由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阅丰公司的工商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13元,由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惠萍
人民陪审员陈佩佩
人民陪审员毛洪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新宇
书记员周新宇
判决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