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睿键建材有限公司与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902民初4028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盐城睿键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睿键公司)与被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润阳公司)、周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淑芬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睿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刚,被告润阳公司和周加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睿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898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代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材供货合同,被告周加林作为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19年6月份开始供货到被告位于盐城市亭湖区的银豪.紫缘国际公寓的建设工地,到2019年11月份,原告供货结束,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货款,2019年12月25日,原告找到被告周加林,要求进行对账,周加林出具对账单,确认原告供货款68980元,并承认在2020年过年前支付给原告,但两被告在2020年过年前没有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润阳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合同是事实,合同签订后原告供货也是事实,我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实际是周加林挂靠我公司所承建,原告供应的货物也是由周加林在工地使用,具体的金额我公司不清楚,如果欠原告货款应由周加林承担,且涉案工程尚未结束,不应支付货款。
被告周加林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我是挂靠在润阳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原告所供应的货物也是我在工地使用的,我同意归还该货款。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日,润阳公司(甲方)与睿键公司(乙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甲方因需要向乙方采购袋装水泥,实际数量以送货单为准,暂定单价每吨450元(含运费)。乙方垫资约100-150吨。如因甲方支付货款不及时,造成停工、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供货时间2019年9月30日至工程结束。甲方在水泥供货合同结束后一个月内现金结清水泥款,如逾期甲方应承担剩余货款24%的年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睿键公司将水泥送至盐城市亭湖区的银豪.紫缘国际公寓的建设工地,至2019年12月25日,睿键公司合计供应润阳公司水泥147吨。同日,周加林向睿键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收到水泥147吨,合计还款为68980元。因润阳公司未能支付货款,睿键公司不再供货。2020年4月13日,睿键公司委托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并支付代理费2600元。2020年8月10日,睿键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涉案工程系周加林挂靠润阳公司实际施工。与睿键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周加林作为润阳公司代理人签名。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睿键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查封润阳公司和周加林财产6898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供货合同、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审核确认。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加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睿键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898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自2020年1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银行利息)。
二、被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睿键建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保全费710元,合计1472.5元。由被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加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杨淑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瞿艳
判决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