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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先海
联系方式:0546-8093937
注册时间:2004-07-12
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黄河路170号全城大厦312室
简介:
建设工程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的咨询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以上经营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报批的,凭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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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岩与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福月汇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502民初3776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树岩与被告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成公司)、山东福月汇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月汇公司)、李先海、李先波、张继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龙、被告李先海、张继永及被告正成公司、福月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海及被告李先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树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正成公司偿还王树岩借款本金1030675.52元、利息126730.73元,及自2020年7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030675.52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26000元;2.判令福月汇公司、李先海、李先波、张继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正成公司、福月汇公司、李先海、李先波、张继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4日,王树岩与正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树岩出借给正成公司130万元,福月汇公司、李先海、李先波、张继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王树岩于2018年3月14日向正成公司转账13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王树岩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正成公司辩称,一、借款属实,但张继永并非案涉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两年零三个月的时间内出借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和途径联系过张继永,张继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二、借款协议中并未约定借款利率,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固定还款40000元,因为借款合同中没有利息的约定,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截止目前已归还本息合计94万元,剩余款项请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承担综合费用。三、李先海担保责任不成立,李先海是福月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属于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不是个人担保,王树岩保全李先海的个人资产无效。四、律师费、保全费和本次借款并无直接和必然联系,并非实现债权的必然费用,借款人无需承担该两项费用。 福月汇公司、李先海、李先波同正成公司的答辩意见。 张继永辩称,同李先海的答辩意见。本被告是正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只是起见证作用,并非担保人。借款约定的期限是两个月,从借款期限届满至今没有人向本被告要过钱,本被告一直认为借款已还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3月14日,王树岩(甲方)与正成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指定转账银行卡号37×××48中国建设银行西城支行。保证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人或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东营恒瑞地产有限公司、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我公司200万元的房产债权作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应赔偿的损失、实现本合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乙方如到期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应向甲方支付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并承担实现合同债权的一切费用。乙方如到期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应向甲方每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正成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印章,李先海、李先波、张继永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按印,福月汇公司在保证人处加盖印章。同日,正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王树岩现金130万元,该收据与合同约定的金额相符。李先波、李先海在担保人处签名、按印。同日,王树岩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2715账户转入正成公司账户130万元。 同日,李先海存入王树岩账户40000元、2018年4月13日李先海支付王树岩40000元、2018年5月14日李先海支付40000元、2018年6月14日李先海支付40000元、2018年7月15日李先海支付40000元、2018年8月14日李先海支付20000元、2018年8月21日李先海支付20000元、2018年9月18日支付40000元、2018年10月21日支付40000元、2018年11月16日支付20000元、2018年11月23日支付20000元、2018年12月21日支付40000元、2019年1月24日支付40000元、2019年2月2日支付50000元、2019年4月17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8月1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9月30日支付10000元、2019年12月13日支付100000元、2020年1月21日支付120000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20000元。剩余本金及逾期利息未支付。 2020年7月26日,王树岩与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6000元。 另查明,王树岩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本院调解员曾通知李先海、李先波前来调解,但未调解成功,王树岩未立案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树岩借款本金1029262元、利息118708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并以本金102926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福月汇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李先海、李先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树岩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0元,减半收取7725元,由原告王树岩负担101元,被告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福月汇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李先海、李先波负担76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福月汇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李先海、李先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明梅
判决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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