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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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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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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韩瑞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1081民初2481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霸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韩瑞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宋广楷 人民陪审员李辉 人民陪审员韩伯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冬
判决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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