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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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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刘荣花、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冀1081民初3221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霸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霸州住建局)与被告刘荣花、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霸州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涛、被告刘荣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生、被告安居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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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霸州住建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给原告造成的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失共计13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霸州市河畔新城10号楼的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3月28日12时30分许,该楼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了原告的房屋及配套设施,霸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接警后,立即对火灾事故进行了处理,经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被告刘荣花家南侧卧室东南角处,起火原因为该处电器设备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此次火灾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 刘荣花辩称,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霸州市消防大队不是立即处理,是接警一个半小时才到现场;2、原告起诉“电器设备”不属实,应是“电气设备”,应是房屋验收不达标以及没有及时维护造成的结果;3、消防通道不通,消防栓没水,消防感应器失灵,是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原因。 安居物业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刘荣花承担赔偿责任。火灾发生时,刘荣花室外有灭火设备,能够有效防止火灾扩大,是刘荣花错误操作导致火灾进一步扩大,消防通道系同小区其它业主围堵造成,且消防车并未因消防通道不通延误救援时间。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 2、判决书2份,证明原告系房屋所有权人,火灾发生原因,火灾发生时涉案楼房消防和工程质量已经验收。 3、火灾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火灾发生的原因,对于火灾发生原告不存在过错,且认定书并未认定原告负有责任 4、报价单一份,证明房屋修复大致价格,具体价格以评估报告为准。 被告刘荣花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事故认定书内容不认可,系强迫被告签的字;对证据4不认可。 被告安居物业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1、2、3无异议,但认为物业公司承担比例过高,火灾系刘荣花家内引起;2、对证据4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霸州市住建局为霸州市河畔新城小区10号楼所有权人,被告安居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刘荣花按照霸州市廉租房的相关政策租住河畔新城小区10号楼2单1103室。2018年3月28日12时30分许室内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1103室南侧卧室东南角处,起火原因为该处电气设备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2018年4月20日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霸公消火认字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12时3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10号楼2单元1103室刘荣花家南侧卧室东南角处,起火原因为该处电气设备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霸州市住建局申请对因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廊坊市华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现场勘查,该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作出华信达评报字[2020]第0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此次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日的评估价值为108652.86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000元。 原告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1、评估报告未列出外墙粉刷,因需保持整栋楼的颜色统一,故不能只粉刷受火灾影响部分,河畔新城小区3层以上需统一重新粉刷;2、防盗门和防火门的更换评估单价过低,与实际市场价格相差较大;3、排水管、雨水管、空调下水管、室内排污管道等数量过低,因火灾实际造成的内部软化和损坏无法观察,为避免其他不必要的额外损失需整条全部更换;4、电线更换评估单价过低,电线更换需材料和人工费,且需重新布管,工艺较为复杂。根据实际修复情况,施工用电线不只是一类,价格与数量也不同,而评估表中只列出电线更换不符合实际;5、南侧塑钢窗、空调窗、厨房窗、次卧窗等修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室内外高空作业,会涉及超高费、垂直运输费等费用,评估报告未列出;6、室内地砖4块数量过低,根据实际修复情况更换地砖会影响到其他完整地砖及地暖、分水器、踢脚线损坏,评估报告中并未列出;7、外墙保温数量及单价均过低;8、室内门窗、卫生洁具、淋浴器、单元对讲机等未列出;9、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工具使用费、措施费、施工队管理费等实际费用未列出。 被告刘荣花对评估报告内容不认可,评估报告中的未修复评估明细表是针对的整栋楼,火灾发生在1103室,产生损失应是11层以上;产生的税费及高空作业等费用不属鉴定范围;保温层不会受到损坏。 被告安居物业对评估报告无异议。 另查,刘荣花以霸州住建局、安居物业、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18)冀1081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判决:霸州住建局赔偿刘荣花15000元,安居物业赔偿刘荣花10000元,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赔偿刘荣花5000元。霸州住建局、物业公司、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均不服,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0民终1737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霸州市住建局赔偿刘荣花15000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刘荣花15000元;驳回刘荣花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荣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3461.14元; 二、被告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595.86元; 三、驳回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4998元,被告刘荣花负担887元,被告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15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500元,被告刘荣花负担2000元,被告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宋广楷 人民陪审员李辉 人民陪审员韩伯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冬
判决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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