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界石仪表有限公司与广州凡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3民初7305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界石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石仪表公司)诉被告广州凡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安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界石仪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凡安机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界石仪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的《商业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9014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商业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双方约定的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交付货物,原告催促未果后,遂诉请如上。
被告凡安机电公司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商业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被告未到庭,无质证意见,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
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4日,原告界石仪表公司作为买方,被告凡安机电公司作为卖方,双方签订《商业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水幕喷头、喷头及雨淋阀密封垫,共计价款90140元,交货期三个月,预付30%,发货前付61098元,余2000元货到验收合格后再付;2019年4月8日双方所签合同作废,以此合同为准,原预付款自动转移到此合同上作为新合同的预付款等内容。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支付7782元,于2019年6月19日支付19260元,于2019年12月10日支付63098元。原告支付货款共计90140元后,被告于法庭辩论终结时仍未交付货物。原告起诉至本院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邮寄至被告凡安机电公司,被告凡安机电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签收
判决结果
一、原告重庆界石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凡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的《商业合同》于2020年6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凡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界石仪表有限公司货款9014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货款90140元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由被告广州凡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限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马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夏天
书记员吕丹
判决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