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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8-88700316
注册时间:2000-09-29
公司地址:四川省邛崃市天兴大道88号
简介:
生产销售:原料药、制剂;组织调剂制药所需原辅材料;进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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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83民初1614号         判决日期:2020-10-26         法院:邛崃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山制药公司”)与被告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台山制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侯静、杨震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鹏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台山制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鹏房地产公司偿还天台山制药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7年12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中鹏房地产公司向天台山制药公司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若中鹏房地产公司未按期还款,自出借之日起所有借款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天台山制药公司于当日向中鹏房地产公司出借了借款300000元。该款中鹏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付。 中鹏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8日,天台山制药公司、中鹏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中鹏房地产公司向天台山制药公司借款300000元,出借人出借借款的方式为:现金(非银行转账),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借款期内不计利息,但借款到期中鹏房地产公司未归还全部借款的,自出借之日起所有借款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止。中鹏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天台山制药公司现金300000元。截止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中鹏房地产公司尚欠天台山制药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未偿还
判决结果
被告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5元,由被告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邢超
判决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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