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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754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树峰
联系方式:0756-8582102
注册时间:2001-09-21
公司地址:珠海市明珠北路33号客运大楼三楼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快递服务;旅游业务;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旅客票务代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租赁;洗车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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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甲、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1382民初1059号         判决日期:2020-10-26         法院: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甲、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禾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轩、被告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细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甲、信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三人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列为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由保险公司在承运险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田某某甲、信禾公司承担。同年6月22日,被告田某某甲、信禾公司、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同意原告将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列为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且不需举证期、答辩期,同时承认2020年5月27日的庭审结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某某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等损失合计115813元;2、先由保险公司在承运险责任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田某某甲、信禾公司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4日20时15分许,原告乘坐的案外人唐小龙驾驶的粤Cxxxxx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南段南往北2098km+280m处行车道时,自车右侧车头碰撞前方肖鹤驾驶的湘KXXXXX(湘K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原告受伤,并被送往涟源市人民医院治疗。粤Cxxxxx大型普通客车为被告信禾公司所有。2018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涟源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小龙、肖鹤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赵某某等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原告在涟源市人民医院和沅陵县南方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田某某甲已支付。经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之伤作出鉴定,鉴定原告之伤不构成伤残等级。误工期120天(但医嘱出院后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营养期45天,鉴定日以前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发票由调处部门审核认定,鉴定之日起继续治疗费用在伍仟元内使用。被告信禾公司所有的粤Cxxxxx大型普通客车与被告田某某甲合伙经营,并且为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但至今未能得到解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被告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的答辩要点:1、本案交通事故是同等责任,他公司只在同等责任内承担原告的损失;2、后续治疗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不予认定;3、误工费应当按照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计算;4、本案垫付费用及其余损失请求法院审核认定。 被告田某某甲、信禾公司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在庭审中组织到庭的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赵某某的误工费、护理费、食宿费、交通费如何认定。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沅陵南方医院病例、劳务合同书、工资发放表、结婚证、营业执照、农业银行个人明细、住宿票据、车费收据、出租车票据、高铁票等证据,拟证明原告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食宿费、交通费情况。被告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劳务合同没有备案,三性存疑;工资发放表不真实,银行个人明细无法反映工资情况;车票和住宿票据与住院转院时间不吻合。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交的住宿票据、车费收据非正规发票,出租车票据、高铁票与住院、转院时间不吻合,本院不予认可,但考虑到原告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是实,本院酌情认定其交通费为2000元。至于误工费,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劳务合同书及7-9月的工资发放表,其工资情况与受伤时间没有连续性,且缺乏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认定其受伤前的工作工资情况,故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未明确主张按照受诉地法院还是居住地法院年度统计数据计算相关损失,本院参照2018年湖南省年度统计数据,对于其误工损失可按照农、林、牧、渔行业平均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时间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可120日。关于原告赵某某主张的护理费,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既不足以证明原告受伤前其妻张林子的工作、工资情况,亦不足以认定其妻张林子为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可按2018年湖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11月14日20时15分许,案外人唐小龙驾驶粤C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搭乘原告赵某某等旅客由南往北行驶至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湖南段南往北2089KM+280KM处行车道时,自车右侧车头碰撞前方由案外人肖鹤驾驶的由港湾驶出向行车道内变道的湘KXXXXX/湘Kx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尾部,造成原告赵某某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涟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唐小龙与肖鹤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粤C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赵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涟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后转至怀化沅陵南方医院住院治疗118天,在涟源市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4186.74元,在怀化沅陵南方医院花费医疗费45019.53元,上述医疗费用已由被告信禾公司支付。2019年4月15日,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赵某某之伤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赵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等级伤残;2、鉴定之日以前的医疗发票由调处部门审核认定,鉴定之日起继续治疗费用在伍仟元内使用;3、误工期壹佰贰拾天,住院期间陪护壹人,营养时间肆拾伍天。” 另查明,被告信禾公司另向原告赵某某支付了生活费及鉴定费共计5000元。粤C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信禾公司,驾驶人唐小龙系被告信禾公司雇请的司机,被告信禾公司与被告田某某甲系合作经营关系。粤C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处投保了每座赔偿限额为400000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被保险人为被告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判决结果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5173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汇款方式:收款单位为涟源市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涟源市支行,账号94300501000939888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8元,由被告田某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平宁 人民陪审员唐亚军人民陪审员谢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周霞 代理书记员陈星
判决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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