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云0129执2140号
判决日期:2020-10-26
法院: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0129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2019年1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房产进行查询,其他法院以在先查封待其处置完成,“如有剩余已申请参与分配”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尚有案款1013900.00元未受偿。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马永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翼徽
判决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