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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喜
联系方式:0756-2521817
注册时间:2002-06-06
公司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金荷路372号2栋2单元201房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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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王志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民申7882号         判决日期:2020-10-26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锋公司)、王志宁因与被申请人珠海丰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公司)、一审第三人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建筑公司)、张洪基、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3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鑫锋公司、王志宁申请再审称,鑫锋公司与丰泽公司之间不属于房屋联建合同关系,仅为合作关系,案涉工程项目实际建设单位为丰泽公司,鑫锋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并无绝对处置权。案涉工程如有质量问题,应由总承包方珠海建筑公司对丰泽公司负责,珠海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后,才有权向相对人追责。案涉工程质量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案涉工程属于未竣工状态,建设所依照的图纸系白图而非蓝图,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却是基于蓝图而得出的,明显依据错误,故鉴定结论不应当予以采信。案涉工程约定按现状移交,鑫锋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移交义务,且二审期间案涉工程已全部拆除。鑫锋公司与丰泽公司最终签订的《珠海硅谷园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书》没有任何关于质量事由的条款,该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不适用于原合作合同的约定,鑫锋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质量责任及违约责任,应驳回丰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鑫锋公司、王志宁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丰泽公司提交意见称,丰泽公司与鑫锋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鑫锋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鑫锋公司应当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鑫锋公司、王志宁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王志宁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林小娴 审判员李芹 审判员李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丽霞
判决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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