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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754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树峰
联系方式:0756-8582102
注册时间:2001-09-21
公司地址:珠海市明珠北路33号客运大楼三楼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快递服务;旅游业务;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旅客票务代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租赁;洗车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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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昌会与欧彪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9)粤0605民初28146号         判决日期:2020-10-26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昌会与被告欧彪华、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交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霞、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彪华、珠海公交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中,本院依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相关审限已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194455.72元,其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2.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保险限额为2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是2018年9月2日到2019年9月2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对原告的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 被告欧彪华、珠海公交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10时28分许,被告欧彪华驾驶粤C*****号大型普通客车沿S82佛山一环西线行驶,行至S82佛山一环路66KM,因观察判断不当,未按安全驾驶操作与杨秀文驾驶的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杨秀文、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乘客龙方全、代昌会、粤C*****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梁雪容受伤及道路交通设施、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认定,欧彪华负全部责任,杨秀文、龙方全、代昌会、梁雪容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到佛山市南海区**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645.86元,后于同日住院治疗至2019年7月8日出院,产生住院医疗费149731.09元;原告出院后陆续门诊产生医疗费536.72元。 2019年7月19日,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接受珠海公交公司和代昌会的共同委托,经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双侧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达九级伤残;原告拆除双下肢骨折内固定物的后续医疗费约45000元。 诉讼中,经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申请,本院经摇珠选定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20年4月23日,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因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65%,评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其于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在广东绿德园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于2019年3月1日再次入职该公司;以及事发前月平均收入为2910元/月。 原告的母亲苟碧珍(1941年4月20日出生)与原告父亲代文学(1936年10月13日出生)育有包括原告在内的五名子女,原告的母亲、父亲至定残时的抚养年限分别为5年、5年。 被告欧彪华驾驶的肇事车辆粤C*****号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权人为珠海公交公司。该车向平安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诉讼中,被告平安保险确认:本案事故造成龙方全、代昌会、杨秀华三人受伤,交强险限额内份额分配比例为:40%、30%、30%。 另核实,龙方全曾作为原告以欧彪华、珠海公交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撤回对欧彪华、珠海公交公司的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254717.33元予龙方全
判决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63892.72元予代昌会; 二、驳回代昌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9.11元,减半收取2094.56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代昌会负担305.6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788.9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梁晓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韵颖
判决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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