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兴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青0202执764号
判决日期:2020-10-26
法院: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海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兴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兴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1号楼商铺腾退并返还给申请人。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兴旺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兴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青海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兴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兴旺表示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1号楼商铺腾退并返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意见并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2020)青0202执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沈晓庆
审判员马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风花
判决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