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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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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世通、哈尔滨商业大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1民终1909号         判决日期:2020-10-26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任世通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调查、阅卷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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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任世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认为“任世通与哈尔滨商业大学置换房屋行为系因哈尔滨商业大学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与其认定的事实前后相矛盾、不符,是事实推定错误。因为任世通的母亲是哈尔滨市肉联厂职工,并不是哈尔滨商业大学职工,任世通母亲原所居住的房屋也不是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而是来自其所在单位哈尔滨市肉联厂。因任世通母亲将其动迁所得的房屋赠与了任世通,后因任世通妻子患病上楼困难,因此才与哈尔滨商业大学达成了当年的换房协议。因为在签订该换房协议时,虽然任世通是哈尔滨商业大学职工,但是任世通与哈尔滨商业大学并非基于单位和职工之间内部建房、分房的不平等主体关系,而是就任世通母求应得的动迁房,在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和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换房协议。而基于主体地位是否平等的不同,协议的性质当然不同。所以,任世通与哈尔滨商业大学达成的换房协议,其当事人主体是平等民事主体,协议内容也是自愿和协商一致达成的。本案的换房协议纠纷并不是哈尔滨商业大学基于内部建房、分房等及基于单位与内部职工的非平等关系而引起。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本案在性质上不属于非平等主体地位之间的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一审裁定也没能告知任世通去找哪个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所以适用法律错误。 哈尔滨商业大学辩称,哈尔滨商业大学已经在1995年的时候,彻底为任世通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不存在任世通所说的与认定事实相矛盾,此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一审判决正确,本案是哈尔滨商业大学内部的建房和分房引起的纠纷。 任世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任世通与哈尔滨商业大学签订的换房协议;2.哈尔滨商业大学返还任世通已交付的交换房产或赔偿任世通动迁回迁房产损失250000元(以最后评估鉴定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任世通诉称,其退休前系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职工,案涉房屋系哈尔滨商业大学因建设图书馆将其母亲原居住房屋置换所得。任世通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及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其诉请事实部分系基于哈尔滨商业大学的置换房屋行为,而哈尔滨商业大学置换房屋行为系因哈尔滨商业大学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该案系属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裁定:驳回任世通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宋凯 审判员柳波 审判员万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志军 书记员于文娟
判决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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