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智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赣0502民初5514号
判决日期:2017-12-06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大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安装工程款85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80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7日),合计人民币87395元,及支付自2017年11月8日起以858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起,被告将其厂内的监控系统安装工程(一、二期)交由原告安装施工,原告依约提供了相关设备并完成布线、安装及调试,且早已交付被告使用。2017年7月17日,双方经核对后签署《江西大智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对账单》,被告确认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5815元。现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造成原告较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列诉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西大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退回原告江西大智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小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易娇
判决日期
201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