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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兆君
联系方式:0633-2931836
注册时间:2003-10-22
公司地址:日照市天津路中段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道桥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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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爱善与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东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191民初1102号         判决日期:2020-10-25         法院: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爱善与被告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朱东生、韩善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韩爱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庭,被告祥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星,被告朱东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善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韩爱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庭,被告祥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被告朱东生,被告韩善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韩爱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971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祥泰公司的日广雅居施工现场搬运钢筋时受伤,经诊断为跟骨骨折、距骨骨折等。朱东生分包了祥泰公司的劳务工程,原告系受韩善军雇佣。在事故发生后,三被告均未赔偿原告损失。 祥泰公司辩称,根据调查,原告当天并未在案涉工地从事任何劳务工作。 朱东生辩称,原告并非直接受雇于朱东生,原告有其自己的雇主,朱东生在原告受伤一天后才知道其受伤。 韩善军辩称,原告与韩善军等数人是合伙关系,并不存在雇佣关系,韩善军仅是带头干活的,韩善军与原告等人分包了朱东生的部分劳务工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祥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祥泰公司承揽了日广雅居项目施工工程后,作为甲方(总包方)与朱东生作为乙方(劳务分包方)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工种为1-A#住宅楼、1-B#商业楼、2-A#住宅楼、2-B#商业楼及车库(车库以后浇带为准),钢筋班组,承包方式为只包人工。工期自2018年9月29日至2020年4月15日。承包单价为钢筋加工、钢筋安装、钢筋制作1200元/吨;调直100元/吨,含二次结构。关于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应提供相应的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关于安全生产约定,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朱东生并无劳务资质。签订上述合同后,朱东生又将钢筋制作部分分包给韩善军,双方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韩善军亦无劳务资质。韩善军就分包部分按照约定自行组织人员施工,韩爱善受雇于韩善军在案涉工地提供劳务。 2019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韩爱善在卸钢筋的过程中,负责在装载钢筋的车上将钢筋挂到汽车吊的挂钩上,汽车吊在吊卸钢筋的过程中,钢筋脱钩,韩爱善为躲避汽车吊的挂钩,从车上跳下受伤。韩爱善伤后被工友送到宿舍,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韩爱善伤后在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自2019年7月14日至7月29日),支出住院医疗费20944.33元,另在该院和日照市中医医院支出门诊医疗费919.3元,以上共支出医疗费21863.63元。其伤经诊断为左侧跟骨粉碎骨折、距骨骨折等,住院期间进行了手术治疗。应原告申请,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20年6月24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1、韩爱善的左足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韩爱善的误工期评定为24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3、因左侧跟骨粉碎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器滞留,韩爱善的内固定取出手术费用预计为7000元人民币。韩爱善支出鉴定费2860元。 同时查明,上述事故发生后,朱东生出具证明:“韩爱善2018年10月份来日广雅居,祥泰建筑公司,1、2号楼工地干钢筋。”韩善军出具证明:“员工韩爱善跟着韩善军在祥泰建筑公司干活受伤,日工一天350元整。”
判决结果
一、被告韩善军赔偿原告韩爱善损失94167.71元﹝(医疗费21863.63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误工费11687.67元+护理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交通费166元+营养费1200元)×7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东生对上述第一项与被告韩善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韩爱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爱善负担613元,被告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东生、韩善军负担1077元。法医司法鉴定费2860元,由原告韩爱善负担858元,被告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东生、韩善军负担2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春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明明 书记员叶文文
判决日期
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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