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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桂生
联系方式:025-84578059
注册时间:1996-12-18
公司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0号B幢607室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防工程设计;公路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测绘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安全评价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物业服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房地产咨询;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房地产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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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苏1202执126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10-29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202民初4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审计费人民币863829.67元;被告自2018年4月20日前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50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二、如被告按期偿还上述费用,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有一期不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则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及相应利息,一并向被告主张、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4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844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最后一次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财产申报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5月10日、8月6日、10月26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国土、工商、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苏M×××××车辆,本院已于2017年9月5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但未能实际扣押,目前不能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本院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100套(处),本院已于2017年9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室、××室、××室、××室、××室(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10××07、10××29、10××48、10××39、泰州国用2015第39号)的不动产,于2018年8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兴丰西路6号9幢105室(权证号:1000084267号),查封期限为3年。因上述不动产及被执行人其他不动产均已整体抵押,抵押金额为14522万元,目前无法进行处置。 3、2018年10月1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月31日,本院在另案中曾对被执行人的住所采取了搜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18年9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5、2018年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措施予以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相关法律文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7)苏1202民初4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金红 审判员王荣华执行员蒋晶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夏立群
判决日期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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