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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显彰
联系方式:0779-7290768
注册时间:1956-06-28
公司地址:合浦县廉州镇廉新路41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房屋维修,水泥预制件,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材料销售,广告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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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北海市某某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0502民初2677号         判决日期:2018-10-19         法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北海市某某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志鹏、被告北海市某某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黄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诉称,2011年2月18日,原、被告就“北海市某某服务中心残旧市场拆除及清理”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北海市某某服务中心残旧市场拆除及清理,工程地点位于北海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格为224703.8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0%,工程竣工7天内按合同价支付至80%,竣工办理结算手续之日起7日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竣工办理结算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结清所有工程余款;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28天内,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于2011年2月28日与被告共同完成涉案工程的合格竣工验收事宜。经被告委托广西公立天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结算予以审核,该咨询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核定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90264.9元,原、被告于2014年6月3日对该《结算审核报告》盖章确认。结算后,被告以双方存在多个工程,尚未全部结清工程款为由拖欠原告工程款未付,原告多年来反复催款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北海市某某服务中心向原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0264.9元及利息38097.9元(利息计算标准: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190264.9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4日,以后另计);2、被告北海市某某服务中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海市某某服务中心辩称,欠付工程款190264.90元是事实,但是原告没有向被告追索过工程款,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法人名称为合浦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变更登记法人名称为广西某某建设工程公司。2011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北海市某某服务中心残旧市场拆除及清理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为224703.8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0%,工程竣工7天内,按合同价支付至80%,竣工办理结算手续之日起7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竣工办理结算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结清所有工程余款,结算总价以双方认定的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定价格为准,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28天内,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1年2月28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被告委托,广西公立天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审定涉案工程结算造价为190264.90元,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3日对该工程结算造价分别签章予以确认,后因双方对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协议书、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造价审定签署表、企业变更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25.44元,减半收取2362.7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25.4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邹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谭小凤 书记员刘庆静
判决日期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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