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政、罗元宾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豫民申5271号
判决日期:2018-09-28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国政因与被申请人罗元宾、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2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国政申请再审称,天健公司于1979年成立,张国政分配到该工作。2002年天健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天健公司员工均成为公司股东,张国政也成为公司股东,取得0463号股权证。因《公司法》限制不能将全部员工登记为股东,其个人的股份在罗元宾的名下进行了登记,并于2007年与罗元宾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罗元宾代表张国政在公司开展相关的公司管理业务,期限三年。后,张国政又收购其他职工股份,现有20多万股股权没有任何人确认。原审判决以张国政只是实际出资人,不予认定其股东身份,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2014年旺能公司购买天健公司股权时,2014年5月4日,天健公司召开股东会,罗元宾没有经过张国政的同意,放弃了其他股东方优先购买权,对张国政的股东权利构成侵害。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
罗元宾、天健公司提交意见称,张国政是公司出资人,还是股东身份,省法院已经作出(2017)豫民申177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国政在它案中主张的股东身份,确认其为实际出资人。张国政要变更为股东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须经过公司现有股东50%以上的同意以及工商部门的核准。张国政未变更为股东是因其条件没有成就,天健公司没有过错。罗元宾没有侵害张国政的股东权利。罗元宾在代表张国政等几人参加股东大会时,已先与其代表的张国政等几人召开了会议,罗元宾把自己的股权转走,张国政的出资还在公司记录上。罗元宾对张国政的出资没有做任何处置,所以不存在侵害。
旺能公司提交意见称,对于张国政的身份,旺能公司与天健公司意见保持一致。根据《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旺能公司在收购程序上,天健公司是先行召开股东决议,股东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均进行了表决。旺能公司是根据该决议向天健公司收购股权,股东同意的收购股权,股东不同意的,旺能公司仍保留其股份,并在工商注册登记中显示。因此,旺能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的,不存在侵害出资人权益,更不存在侵害张国政所谓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张国政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周会斌
审判员焦新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星星(代)
判决日期
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