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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延虹
联系方式:0835-2360700
注册时间:2002-12-19
公司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西门北路10号6栋1楼附19-21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材料加工,机电设备修理,建筑机具租赁;建材、五金销售;施工劳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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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龙洲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雨城民初字第2058号         判决日期:2017-09-27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康建设公司)诉被告雅安市龙洲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康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清、黎文,龙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斌、钟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西康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龙洲公司给付差欠的工程款498841.28元,并承担利息(截止起诉时的利息为119515元);2、判令龙洲公司给付西康建设公司垫付的工程空气质量检测费2210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龙洲公司与西康建设公司达成施工合同,龙洲公司将本公司的办公楼和厂房部分的工程项目发包给西康建设公司,西康建设公司进场施工,2009年底按双方合同约定全部工程竣工,并经相关单位验收评定为合格,2010年5月双方经协商就工程量及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龙洲公司应给付的工程款为698841.28元。截止目前,龙洲公司仅支付了200000元的工程款,余款498841.28至今未付,经西康建设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龙洲公司辩称:1、龙洲公司不差欠西康建设公司工程款,因西康建设公司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应当承担返工修复义务。在西康建设公司未完成返工修复义务前,龙洲公司就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2、2008年6月2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于2010年2月25日工程竣工,同年5月24日,双方达成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第七条约定:龙洲公司尚应付698841.28元,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因此,双方不确定付款时间的前提下,并且没有约定计算利息,龙洲没有承担利息义务。三、依据2008年6月25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价1808000元为一次性包干总价,西康建设公司不再承担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因此,空气治理费用应由西康建设公司承担。不存在垫付的问题。 龙洲公司提出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西康建设公司返工修复(整改加固)楼板裂缝问题工程或支付返工修复(整改加固)费483664元,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龙洲公司造成的损失3263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西康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2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西康建设公司承包龙洲公司在草坝镇工业园区的厂房1幢、2幢、办公1幢(二楼一底),施工面积2567m²,承包价1808000元为一次性包干总价,龙洲公司不再承担其他一切相关费用,龙洲公司主动为西康建设公司垫付建筑材料款500000-800000元,待竣工后1年内支付,西康建设公司指定项目经理为刘定清,由于西康建设公司对厂房办公楼外墙处理不规范,多次返修直到2010年2月25日才竣工验收,延迟交付工期470天。2010年5月21日-24日,双方对工程增减量及竣工进行结算后,明确龙洲公司已付西康建设公司工程款1046550元,尚应付698841.28元,因办公楼及厂房有很多地方需要返工修复,故此款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在双方结算后仅5个月,龙洲公司就发现房屋又出现验收前的外墙质量问题,但尚不知楼板裂缝严重问题。2010年10月15日,因办公楼电源出现问题,龙州公司在查看时,发现房屋外墙大量开裂脱漆起跑和顶楼渗水,遂打电话告知西康建设公司,西康建设公司安排人员前来维修,维修期间明知楼板裂缝问题严重而未告知龙洲公司,为了掩盖裂缝问题,擅自违规操作安排人员在房顶层又增加了一层钢筋混凝土处理层面,使得顶层厚度增加5-10公分,2011年12月,刘定清表示维修完毕,2012年3月,双方查看房屋时,龙州公司发现办公楼整幢楼主体结构一二三层,都出现大量贯穿性开裂,顶层房屋楼板开裂更加严重,房屋漏水后将家具等损毁,2012年5月,龙州公司召集有关单位、设计方代表、绘图方代表、监理方代表及刘定清查看后商定进行鉴定,龙洲公司于2012年7月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2012年12月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由于西康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楼面板养护不到位,致使其产生了沿板跨中方向的操起收缩性裂缝,此裂缝属于非荷载引起的裂缝。在当前状态下,楼面板的裂缝的存在对该办公楼面板的安全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且已经影响了该办公面板的正常使用和耐久性。需对该办公楼面板的裂缝进行加固设计并依据加固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鉴定后,西康建设公司拒绝进行加固维修。2013年5月,双方经过协商关于裂缝问题明确在5月-7月24左右,由西康建设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任认定。因此西康建设公司应当支付返工修复费。 针对反诉请求,西康建筑公司答辩如下:一、应当驳回龙洲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该工程于2009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等联合验收,认为该工程质量满足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因此,该办公楼质量符合验收要求,不存在需要加固的问题。2010年2月,工程交付后,双方进行结算,龙洲公司一直差欠工程款,2012年6月龙洲公司发现楼板有裂纹,因双方对产生裂纹存在争议,龙洲公司自行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院进行楼面开裂问题的技术鉴定,该鉴定报告6.1条与6.2条前后矛盾,对“安全影响”没有分析论证,结论部分对裂缝产生的原因没有明确定论,是否需要机构加固,如何加固没有论证。庭审中,西康建设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的第2条认为,经验算,现浇板的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因此,该办公楼没有安全问题,无需机构加固,因此龙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二、办公楼楼面板裂缝产生的原因不在答辩人。该工程经联合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质量评定合格”答辩人认为,工程交付后如有质量问题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规范范围内的问题,按保修书处理。如属于设计问题,则不属于答辩人的责任。反诉原告认为答辩人违反施工操作规范,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如何违反操作规范,其主张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认为本案产生裂缝完全是设计问题,与施工没有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所列举的真实性无异议,仅对证明内容等提出不同看法的全部举证,均作为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用。根据以上采用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8年6月25日,由龙洲公司作为发包方,西康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西康建设公司承包修建龙洲公司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的办公楼、厂房1、厂房2,工程内容为土建及水电安装。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及投标书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35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为1808000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落款处,刘定清作为龙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作为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等。其中通用条款第15条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双方承担。双方均由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34条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第一条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水、供热供暖系统。第四条约定,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010年2月5日,案涉工程经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报告。2010年5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雅安市龙洲畜产品有限公司土建工程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就案涉工程量的增加与减少以及工程结算价款及付款方式进行审核和协商。经结算,龙洲公司尚应支付西康建设公司工程款698841.28元。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协议签订后,龙洲公司分别于2011年4月30日、2012年1月11日分别又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2010年1月27日,雅安市龙洲畜产品有限公司因空气质量检测,支付了检测机构检测费22100元。2012年12月10日,龙洲公司自行委托了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龙洲公司办公楼楼面板开裂问题进行了技术技术鉴定。 2015年4月29日,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针对办公楼楼面板开裂的形成、产生原因进行鉴定:1、是否是施工过程养护不符合规范而造成,还是因为结构设计缺陷或其他原因造成。2、楼面板开裂部分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现浇板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早期施工荷载、预埋管线、负弯矩钢筋保护层过大、温度应力及是施工养护不足等施工缺陷造成的。2、经验算,现浇板的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楼面板开裂部分的机构设计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龙洲公司还委托精心建筑设计公司、朝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构加固设计和造价评估,评估结论:加固费用为483664元
判决结果
一、雅安市龙洲畜产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8841.28元; 二、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雅安市龙洲畜产品有限公司返工修复费用483664元。 三、驳回雅安市龙洲畜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00元,由龙洲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963元,由西康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漆喜梅
判决日期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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