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明星、蒋继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黔民申1067号
判决日期:2017-09-07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彭明星、蒋继成、彭胜培、矍政斌(以下简称彭明星等)因与被申请人蒋德望、谭春贤、李金华、石阡县佛顶山交通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顶山公司)、石阡县交通运输局、(石阡交通局)、贵州省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铜仁交建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6民终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彭明星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石阡交通局代付上访民工工资的过程中,将应属于彭明星等的工程款728891元误付给案外人骆召。另一、二审法院漏判彭明星等与蒋德望合同约定以外的路面扩宽所涉工程款462147元。彭明星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彭明星、蒋继成、彭胜培、瞿政斌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张玮
审判员舒宇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谭翠
书记员何丹
判决日期
201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