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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谢华
联系方式:0898-36637888
注册时间:2001-04-29
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32号五楼
简介: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WCDMA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LTE FDD)、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3.5GHz无线接入业务。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语音信箱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X.400电子邮件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寻呼机、手机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电信卡的制作、销售;客户服务;房屋租赁;编辑、出版、发行电话号码簿。(涉及许可证或国家专项规定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或按专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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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329号         判决日期:2020-10-23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作品《嫦娥》的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海南联通IPTV”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俞海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鲍依娜
判决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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