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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邵海军
联系方式:0434-6188588
注册时间:2006-08-01
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09号
简介:
换热设备、环保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鼓风机、引风机、冶金设备制造、销售,机械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及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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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1281民初1455号         判决日期:2020-10-23         法院: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克斯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克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才、被告中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炳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威克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446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期间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反应产物换热器一台、硫酸铵脱氢塔再沸器一台、HCN精馏塔再沸器一台、HCN精馏塔顶冷凝器一台、HCN精馏塔尾气冷凝器一台、贫水槽尾气冷凝器一台的购买合同,价款总额230000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材料达到现场后被告预付款30%,设备制造完成到制造厂验收合格,卖方发货,到货验收合格后买方按货款全额给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买方支付卖方30%货款,安装调试合格运行一个月后付款30%,其余10%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货物的保修期为12个月(自货物安装调试之日开始计算)或到货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为准。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于2018年5月9日付款690000.00元,2018年11月28日付款690000.00元。2019年12月10日通过诉讼付款690000.00元,现在质保期已经到期了,被告应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10%,即应付货款230000.00元。2018年5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关于氨气化器一台、甲醇气化器一台、氨气过热器一台、甲醇过热器一台、空气预热器一台的采购合同,合计金额为1019100.00元。2018年7月11日签订换热器补充材质差价合同,价款为127500.00元。合计总额为1146600.00元。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为:买方付给卖方货款总额的30%预付款,卖方组织生产;设备制造完成到制造厂验收合格,买方付给卖方货款全额30%,卖方发货;货到买方现场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卖方按货款全额给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付给卖方货款全额30%。其余10%的货款为质量保证金,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自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8月2日付款305730.00元;2018年8月21日付款343980.00元;2018月21日付款38250元,2019年12月10日通过诉讼付款343980.00元,合计付款1031940.00元,现质保期已到,质保金10%,即1146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质保金11466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以上两笔合同质保金合计金额为3446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应付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付款。所以现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质保金货款人民币34466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欠款期间的银行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盟公司辩称,1.中盟公司的生产装置现在属于设备安装阶段,没有达到设备调试的要求,不具备试生产的条件,待全部设备安装完成以后才能进行试生产。中盟公司正在组织设备安装及时调试。2.换热器二、三标段采购合同,6台换热器发到中盟公司现场后发现部分设备法兰管口磕碰,经沟通维克斯公司发函表示对此负责并同意中盟公司外雇人员对管口进行现场修复,修复费用由维克斯公司承担。维克斯公司至今尚未赔付管口修复的相关费用2000.00元,要求维克斯公司支付维修费2000.00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1日中盟公司与维克斯公司签订换热器(二、三标段)采购合同,内容为中盟公司购买维克斯公司反应产物换热器一台、硫酸铵脱氢塔再沸器一台、HCN精馏塔再沸器一台、HCN精馏塔顶冷凝器一台、HCN精馏塔尾气冷凝器一台、贫水槽尾气冷凝器一台,价款总额2300000.00元,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材料达到现场后被告预付款30%,设备制造完成到制造厂验收合格,卖方发货,到货验收合格后买方按货款全额给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买方支付卖方30%货款,安装调试合格运行一个月后付款30%,其余10%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货物的保修期为12个月(自货物安装调试之日开始计算)或到货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为准。中盟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于2018年5月9日付款690000.00元,2018年11月28日付款690000.00元。2019年12月10日通过诉讼中盟公司付款690000.00元。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经到期,中盟公司未给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应付货款的10%,即230000.00元。 2018年5月22日,中盟公司与维克斯公司签订换热器(一、四标段)采购合同,中盟公司购买维克斯公司氨气化器一台、甲醇气化器一台、氨气过热器一台、甲醇过热器一台、空气预热器一台,价款金额为1019100.00元。2018年7月11日中盟公司与维克斯公司签订换热器补充材质差价合同,价款为127500.00元。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为:买方付给卖方货款总额的30%预付款,卖方组织生产;设备制造完成到制造厂验收合格,买方付给卖方货款全额30%,卖方发货;货到买方现场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卖方按货款全额给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付给卖方货款全额30%。其余10%的货款为质量保证金,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中盟公司于2018年8月2日付款305730.00元;2018年8月21日付款343980.00元;2018月21日付款38250.00元,2019年12月10日通过诉讼付款343980.00元,合计付款1031940.00元。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经到期,中盟公司未给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应付货款的10%,即114660.00元。 另查明,中盟公司与维克斯公司均认可货物到期时间为:第一批货(二、三标段)2018年8月8日到货,质保期18个月是2020年2月7日到期,第二批货(一、四标段)是2018年10月4日到货,质保期是2020年4月3日到期,第三批货(一、四标段补充)是2018年9月21日到货,质保期是2020年3月20日到期。2018年8年31日,维克斯公司出具法兰磕痕说明,内容为:致中盟公司,2、3标段6台换热器到达贵公司现场后,中盟公司提出个别管口的配对法兰密封面有轻微磕痕(有图片为证),这种现象在搬运过程中难以避免,维克斯公司承诺如果因为法兰密封面泄露而影响生产的话维克斯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中盟公司修复法兰密封面支付维修费20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中盟公司应否给付维克斯公司剩余货款(质保金)344660.00元及违约期间货款的利息
判决结果
一、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342660.00元; 二、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逾期给付的利息,以228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191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7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5.00元,由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中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丽丽
判决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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