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阳市润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503民初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0-23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豫0503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不服,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龙安公司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3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不予解封。事实和理由:一、复议申请人龙安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阳市润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阳绿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民终4048号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两方面均有众多违法之处,申请人仍然不服该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到上千万元的国有资产,为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请贵院依法裁定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3民初1号民事解封裁定书
判决结果
驳回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李春旺
人民陪审员曹香勋
人民陪审员李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慧敏
书记员张晨玉
判决日期
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