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阳市润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503民初1号
判决日期:2020-10-23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诉被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公司)、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阳市润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阳绿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豫0503财保22号裁定,对林洋公司名下价值16382616元财产予以冻结。该案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豫0503民初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龙安公司的诉讼请求,龙安公司不服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5日作出(2020)豫05民终40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林洋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申请
判决结果
解除对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82616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李春旺
人民陪审员曹香勋
人民陪审员李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慧敏
书记员张晨玉
判决日期
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