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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文军
联系方式:0512-52881957
注册时间:1983-12-12
公司地址: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
简介:
可承担国内房屋建筑、古建筑、建筑装饰装潢、市政公用、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安装(不含特种设备)、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修缮;风景园林绿化的设计、施工、养护;文物保护工程及近现代建筑的设计、施工及维修保护(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关活动);古建营造技术的研发;古建建材的生产及销售;模架租赁;承包境外园林古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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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吴小根与李金章、周文武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1282民初1538号         判决日期:2020-10-23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小根与被告李金章、周文武、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古建园林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发现被告李金章的应诉材料无法直接送达,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泰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华睿公司)为本案被告。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告起诉。本案于2018年7月30日、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云,被告周文武、被告古建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金章经本院公告,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原告吴小根、被告华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国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李金章、周文武作为实际施工人支付原告劳动报酬8400元;被告华睿公司、古建园林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古建园林公司将其承包的泰兴市龙河湾公园景观绿化工程的塑木铺装、木扶手安装等劳务分包给被告华睿公司,被告华睿公司又将上述劳务作业交给挂靠的被告周文武,周文武又转包给被告李金章。2017年2月-4月间,被告李金章雇原告等人从事塑木铺装、木扶手安装等木工作业,口头约定按工计算报酬,工价为300元/工。2018年春节前,李金章确认原告合计做了28个工,但报酬至今未支付。被告华睿公司未按规定将劳动报酬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而是支付给了周文武、周文武支付给了李金章,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提供了侯金林抄写的2017年2月16日至同年4月23日间的记工单(原由李金章指派的印金霞、张小平记工),李金章在上述记工单上签署“考勤工时准确龙河湾请工考勤人李金章”。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认为,华睿公司从古建园林公司承接工程后发包给周文武,周文武又转包给李金章具体实施。因周文武、李金章既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又未有用工主体资格,上述发包违反建筑法等规定,违法发包方应对原告的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华睿公司未履行工资支付责任,则古建园林公司作为总承包企业,也应对原告的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金章辩称,原告所述提供劳动及所欠报酬属实。记工单是我在2018年春节前原告等人找我要报酬的时候签的,但开始做了四天,我认为做下来不合算,即要求原告等停工,是周文武要求继续做的。另外施工十几天的时候,我已经支付了原告300元。周文武因为我找的一个工人有盗窃嫌疑在结算时扣了我2万元,我暂时没有钱支付原告等人的劳动报酬。 被告周文武辩称,我系华睿公司的班组长,就案涉劳务作业我与华睿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发包给李金章公司不知道,是我个人行为。我与李金章已经结清账目,我不欠李金章工程款。2万元扣款系我与李金章及涉事的工人协商的结果。李金章找多少工人干活,欠多少劳动报酬与我无关。 被告古建园林公司、华睿公司辩称,古建园林公司将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关联企业华睿公司,华睿公司与其班组长周文武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均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周文武将部分劳务作业转包给李金章华睿公司并不知情,周文武也没有招用工人的职务,转包给李金章系周文武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责任,与华睿公司无涉。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古建园林公司、华睿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记工单并不是原始证据,且部分人员的记工与事实不符,因此,该记工单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针对被告抗辩,原告补充陈述:被告李金章已经支付300元劳动报酬属实。李金章称做了四天就让停工不是事实,事实上李金章、周文武一直在催原告等人赶在五一前完工,并称做完了就给钱。事实上,完工后,李金章也签字确认了原告所做工时。即便周文武系华睿公司职工,其将劳务作业转包给被告李金章系职务行为,华睿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被告古建园林公司泰州分公司将其承包的泰兴龙河湾公园景观绿化工程中的塑木、木扶手安装等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关联企业被告华睿公司,约定包工不包料,塑木铺装21元/㎡,木扶手人工安装21元/m;2017年3月23日前完工;由朱辉担任本项目班长。同日,华睿公司与被告周文武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上述劳务由周文武承包,包工不包料,塑木铺装20元/㎡,木扶手人工安装20元/m;2017年3月15日前竣工。2017年2月,周文武与被告李金章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李金章承包木扶手安装、塑木铺装工程,塑木铺装17元/㎡,木扶手安装150元/m,工期分别为2月10日-3月10,3月1日-3月15日。后李金章通过张小平雇请了原告等十余人施工。 另查明,原告起诉的同时,一起为李金章提供劳务的侯金林、印金霞、张小平等另案也提起了诉讼,其中印金霞陈述一开始由张小平记工,后来李金章让其记工,其每月与侯金林自己所记工核对后确认,最后记工单统一交给了侯金林。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各被告对所欠原告劳动报酬应否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金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小根劳动报酬8100元,被告泰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吴小根要求被告周文武承担付款责任、要求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金章、泰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金玲 人民陪审员王乔林 人民陪审员凡天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熊娇 书记员郑琪雯
判决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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