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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7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江平
联系方式:0557-3756720
注册时间:2013-08-28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钱营孜煤矿
简介:
建设经营2x350MW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及后续项目,电(热)能的生产和销售;电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经营;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力物资、设备采购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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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明晓、张兰芬等与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302民初6967号         判决日期:2020-10-23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芦明晓、张兰芬与被告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电力公司)、安徽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营孜电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明晓、原告张兰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明晓、被告宏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杰、被告钱营孜电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芦明晓、张兰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2、要求被告给原告科研基地原规模安置;3、要求被告按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给予补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安徽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高压电网建设依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进行拆迁,被告要求原告写上附属物的名称和数量,因原告不知221号文件的内容,原告只在明细表上写上部分附属物。事后,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代表人李亚彬宣布急需通电,要求张兰芬签协议。张兰芬说不同于其他的户,不给理会,在这种情况下张兰芬为了急需通电签了字,这不是张兰芬的真实意思,同时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又把已签的评估明细表发给原告,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基地进行了拆迁。但合同法对已签的合同无效第52条有明文规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张兰芬和芦明晓共建的家是科普、扶贫、药食研究、环保研究的基地,该协议的签订使原告失去了这个基地,属于合同法52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宏源电力公司辩称,宏源电力公司与原告在2017年4月份自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各项补偿是经过评估的,且补偿已经到位,原告已经领到了该款项。协议中明确约定交钥匙后原告无权进行任何要求,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钱营孜电厂辩称,钱营孜电厂不是适格的被告,其与两原告无合同关系,在池湖村没有任何拆迁,李亚彬也不是公司员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芦明晓、张兰芬提交用以证明其本人为科研人员、其房屋为科研基地的大型设备证明、专利书证明、成立埇桥区食用菌协会证明、退休证明,均为复印件,证明效力不足,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案外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宿州供电公司将宿州钱营孜电厂-埇桥开关站220千伏线路工程发包给宏源电力公司施工。该工程途经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张兰芬的住所,需要拆迁。2016年10月25日宿州置业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芦明晓、张兰芬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83610元。2017年4月7日,宏源电力公司制作张兰芬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并有池湖村副书记曹桂乾签字证明,宏源电力公司作为甲方与张兰芬作为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款为捌万柒仟元整。双方约定,乙方交出房门钥匙后,说明乙方同意拆除并具备拆除条件,并无其他遗留;拆除过程中以及拆除后,乙方无权提出任何其他补偿。2017年7月17日,张兰芬领走补偿款20000元,2017年8月31日,张兰芬领走补偿款67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芦明晓、张兰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芦明晓、张兰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8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方勇 人民陪审员孙大社 人民陪审员谢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爱朋 书记员黄婉茹
判决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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