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勤生、裴玉芳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常执字第00234号之四
判决日期:2018-08-15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勤生、裴玉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花勤生、裴玉芳名下位于本市飞龙东路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受偿57万元。2017年8月21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上海金丰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中止了对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目前,本院被执行人花勤生与他人共有房屋一套,被本院(2014)常执字第00361号案件首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4)常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福荣
审判员范之昕
审判员金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斌
判决日期
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