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7)豫01行初359号
判决日期:2018-08-13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新年、吴殿朝,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凯明、张双双,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吉永利、张双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20日,中牟县白沙镇冉庄村(现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所辖)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韩富军(韩付军)、吕小奇、王军法、朱小四、吕贵喜等5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该村一块土地承包给韩军富等5人办厂使用。2013年4月28日,原告根据该《土地承包合同》与韩军富等5人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韩军富等5人承包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同时约定了场地的位置、面积及付款方式等内容。该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生产和建设。
2016年9月25日,被告把原告正在生产的房屋、设备、设施等予以强制拆除,造成原告巨额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并损毁原告的动产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违法。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拆毁原告厂房、设备、设施等强拆行为违法。
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公证书一份。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一、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二、答辩人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三、答辩人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涉案房屋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清楚,答辩人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答辩意见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一致。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于2016年9月1日出具的《关于洛阳再生资源厂违法占地的认定函》一份;2.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9月1日出具的《查询证明》一份;3.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于2016年9月1日出具的郑经规联字【2016】第92号《工作联系函》一份;4.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的《关于再生资源厂违法建筑拆除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目的:中再生洛阳公司在前程办事处辖区内私自租用冉庄村朱小四、韩军富等五人的耕地进行厂房建设,经规划局核查,该地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厂房属于违法建设。第二组证据:1.前程办事处村镇建设办公室于2016年10月6日出具、张贴的《拆除通知》一份;2.前程办事处村镇建设办公室于2016年11月4日出具、张贴的《拆除通知》一份;证明目的:涉案厂房属于违法建设,前程办事处告知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但中再生洛阳公司逾期不采取任何措施,后相关执法部门对涉案的违法建设依法拆除。第三组证据:涉案地块于2016年12月1日已经变更为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河南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中再生洛阳公司不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被告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评述。
经庭审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经审查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9月1日,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向经开区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洛阳再生资源厂违法占地的认定函》,请求对洛阳再生资源厂在办事处辖区内租用近20亩耕地进行建设,具体地址为冉庄村西、前程大道东侧、七里河以南的该处建设是否属违法占地予以认定。同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查询证明》,证明洛阳再生资源厂位于前程办事处冉庄村西、前程大道东侧、七里河以南的地块未办理土地相关合法手续;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向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回复郑经规联字【2016】第92号《工作联系函》,该函回复称,冉庄村西、前程大道东侧、七里河以南建设的洛阳再生资源厂未在该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6年10月6日,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所属村镇建设办公室对冉庄村再生资源厂下达《拆除通知》,该通知称:再生资源厂未经批准,擅自在土地上建房属违法用地,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现通知3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1月4日,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所属村镇建设办公室再次对冉庄村再生资源厂下达《拆除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并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原告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设备等被拆除。
另查明,案外人河南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涉案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该地块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仓储用地,使用期限2016年12月2日起、2066年12月1日止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拆毁原告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厂房、设备、设施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岩
审判员张启
审判员徐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林
判决日期
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