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谭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1622民初1609号
判决日期:2020-10-22
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昕的价值共计1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谭昕价值共计1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保全不能的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张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余丽
判决日期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