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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余粮
联系方式:13459499616
注册时间:2011-10-18
公司地址:武胜县街子工业园
简介:
制造销售:中置柜、型环网柜、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负荷开关、智能化户外开闭所、全绝缘充气柜、低压固定式开关柜、抽屉式低压开关柜、配电箱、动力柜、低压补偿柜、变压器、电线电缆、母线桥架、五金交电、一体式交(直)流充电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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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谭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1622民初1609号         判决日期:2020-10-22         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丰电气)与被告谭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得丰电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得丰电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谭昕向原告得丰电气支付货款14954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2月1日起以14954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7日,被告谭昕向原告得丰电气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谭昕欠原告得丰电气货款199445元,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付清全部货款,否则,应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欠条出具后,被告谭昕于2020年1月向原告得丰电气支付货款49900元,至今尚欠149545元。为维护原告得丰电气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谭昕未作答辩。 原告得丰电气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适格的诉讼主体;2、销售合同、物流清单报价,拟证明重庆龙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明电器)与被告谭昕签订了销售合同,由龙明电器向被告谭昕提供配电设备;3、对帐单、往来对帐确认函,拟证明被告谭昕尚欠龙明电器货款199445元,并承诺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4、欠条、承诺书、情况说明,拟证明龙明电器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原告得丰电气,并由被告谭昕向原告得丰电气出具了欠条和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未按时付清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承诺资金占用利息;5、龙明电器登记信息及章程、得丰电气登记信息及章程,拟证明龙明电器与原告得丰电气系关联公司。被告谭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被告谭昕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1、对原告得丰电气举示第1、3、4、5组证据无异议,但被告谭昕只是代签,对具体结算不清楚;2、对原告得丰电气举示的第2组证据不予认可,因原告得丰电气未提供第二份销售合同,要求原告得丰电气提供发票、送货清单和第二份材料销售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得丰电气提供的以上证据合法、真实,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龙明电器的法定代表人为谢兴敏,股东为谢棚、谢兴敏、谢苇。原告得丰电气的法定代表人为谢余粮,股东为谢苇、谢兴敏、谢余粮、谢棚。龙明电器与原告得丰电气系关联公司。 2015年11月4日,龙明电器(供方)与被告谭昕(需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LMDQ201511040001),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为配电设备整改,产品型号祥见清单,执行价为人民币金额119500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不含税金……四、交(提)货方式、地点及时间:2015年12月15日物流发到西藏林芝市,物流部提货由需方负责。五、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供方承担……七、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工地2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之后,供、需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如需方不能按以上付款方式执行,所欠货款按3%每天支付滞纳金给供方,并承担本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如供货方出现质量问题或未按时供货,责任由供货方承担。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签订后,龙明电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总计119500元。 2016年8月11日,龙明电器向被告谭昕发出《往来对帐确认函》,载明:“谭昕(西藏林芝):截止2016年8月11日止,谭昕累计尚欠我公司(龙明电器)货款359945元(大写:叁拾伍万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整),15年11月21日合同(编号为LMDQ201011210001)低压综合补偿柜9台359945元。如果确认无误,请贵公司签章回传,如有不符,请及时联系,谢谢合作!”销售方龙明电器在该函件上加盖了财产专用章,采购方即被告谭昕在该函件上签字确认并承诺:所欠货款共计叁拾伍万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正(359945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庭审中,原告得丰电器未提供编号为LMDQ201011210001的销售合同。 2016年11月9日,龙明电器与被告谭昕签订了《龙明电器对帐单》,载明:“一、2016年8月11日,双方对帐确认:截止2016年8月11日,龙明电器应收谭昕货款359945元,承诺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详见对帐单)。二、2016年9月30日,谢总建行卡收到谭昕货款50000元,我司应收谭昕货款309945元。三、2015年11月7日、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1月23日,配电箱设备整改,小计119500元。四、截止2016年11月9日,我司应收谭昕货款429945元(359945元-50000元+119500元),大写肆拾贰万玖仟肆佰肆拾伍元整。请贵司尽快核对确认,无误后,请签章回传,谢谢!”龙明电器(收款单位)在该函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被告谭昕(欠款单位)在该函件上签字确认。 2017年11月22日,龙明电器与被告谭昕签订了《龙明电器对帐单》,载明:“截止2017年11月22日,我司应收谭昕货款229445元(479445元-250000元=229445元)大写贰拾贰万玖仟肆佰肆拾伍元整。”请贵司尽快核对确认,无误后,请签章回传,谢谢!”龙明电器(收款单位)在该函件上加盖公章,被告谭昕(欠款单位)在该函件上签字确认并承诺:此欠款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2019年2月27日,被告谭昕在该对帐单上载明:“已于2019年2月27日已付叁万元正由蒋世良代付,余款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 2019年11月27日,被告谭昕向原告得丰电气出具《欠条》和《承诺书》各一份,分别载明:“今欠到得丰电气货款199445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肆佰肆拾伍元整),此欠款已写承诺书,并承诺我自愿在2019年12月30日付清全款,若未按时付款则按欠款金额为基数2%/月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欠款人谭昕,身份证号码5136231978××××××××。”、“本人谭昕,公民身份证号码5136231978××××××××,欠得丰电气货款人民币199445元(壹拾玖万玖仟肆佰肆拾伍元整),本人也向出具了欠条,现本人承诺如下:本人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如本人未按上述任一期限支付的,则除应立即支付全部款项,并从具欠条之日起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2%/月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特此承诺,承诺人谭昕。”2020年1月,被告谭昕向原告得丰电气支付货款49900元。 2020年8月31日,龙明电器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谭昕(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78××××××××)于2015年11月在我公司购买低压综合补偿柜9台,电流互感器、铝排、断路器、电流表等材料,共计货款金额为479445元。2017年11月24日我公司又与谭昕进行了对帐,谭昕尚欠我公司货款229445元,后谭昕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19年11月27日尚欠我公司货款199445元。由于我公司与得丰电气系关联公司,两家公司的股东均重合,为了便于收取货款,后我公司与谭昕协商一致将该债权转让给得丰电气,并由谭昕于2019年11月27日将剩余的199445元的货款以欠条的形式出具债权凭证给得丰电气,该债权由得丰电气享有。特此说明,说明人:龙明电器。”
判决结果
被告谭昕向原告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545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从2020年2月1日起以14954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被告谭昕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在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玲 人民陪审员汤七林 人民陪审员秦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丽
判决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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