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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康明
联系方式:0827-6221888
注册时间:2002-01-09
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同州街道政法街社区骏东小区A-1-15-1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堤防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环保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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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平宗、黎加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1923民初2212号         判决日期:2020-10-22         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建筑公司)诉被告张平宗、黎加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阳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平宗、黎加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华阳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582.4元并承担从入住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平昌县青凤镇千佛村(现板庙镇千佛村)村委会规划在千佛村六社建居民聚居点,原则上解决贫困户易迁。被告不属易迁户,私下与易迁户协议,顶替贫困户张宗跃申请聚居点建房,建房单价880元/㎡,由政府邀标原告具体承建,实行包工包料。原告具体承包张国成、何明金、何尧昌、张平宗房屋,由于被告属顶替易迁户,没有与原告签订《建房协议》,其余三户均签订了建房协议,约定交房时交清房款,被告于2017年9月入住案涉房屋,面积169.98㎡,按880元/㎡计算工程款为149582.4元。被告除开工前期支付2万元后,拒不支付余款,已构成违法。 被告张平宗、黎加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平昌县青凤镇千佛村(现板庙镇千佛村)村委会决定建居民聚居点,贫困户建房统一规划、按家庭人口确定建筑面积,建房价款由政府结付;非贫困户建房由建房户与施工企业签订建房协议。张平宗、黎加玉以贫困户张跃宗的名义建房,由华阳建筑公司为其承建,张平宗、黎加玉向华阳建筑公司预支建房款2万元,双方未签订建房协议。平昌县青凤镇千佛村委会不认可贫困户张跃宗建房。华阳建筑公司建好房屋后,张平宗、黎加玉于2017年接收华阳建筑公司所建房屋并入住。2018年12月19日,平昌县精绘房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华阳建筑公司为张平宗、黎加玉所建房屋进行测绘,建筑面积为169.98㎡。 以上事实有原告华阳建筑公司提供的建房协议3份,证明,房屋测绘分层平面图,证人何某、张某的证词,有庭审记录在卷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张平宗、黎加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价款129582.4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张平宗、黎加玉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92元,依法减半收取1446元,由被告张平宗、黎加玉承担900元,原告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冉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婧
判决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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