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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内资企业法人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855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宇霞
联系方式:0758-2621300
注册时间:2008-12-26
公司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新城63区(鼎盛路与新华路交界处东北角)
简介:
吸收人民币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借记卡);从事保函业务;银行承兑业务、贴现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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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四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1203执38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0-22         法院: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四娣、李秀英、谢雄星、温志芬、陈英全、谢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谢四娣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47760.48元(计至2018年5月21日)、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生效判决确定计付,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李秀英、谢雄星、温志芬、陈英全、谢洪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谢四娣、李秀英、谢雄星、温志芬、陈英全、谢洪英承担案件受理费15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温志芬、谢洪英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2589.85元,该款项在扣除执行费1325元后,余款31264.85元已于2019年9月12日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经向房管、车管、工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的(2019)粤1203执3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勇强 审判员刘志文 审判员谢凤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阮海涛
判决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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