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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45万元
法定代表人:邱岩
联系方式:0592-5712162
注册时间:1994-02-26
公司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N201-N204室
简介:
其他质检技术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基础地质勘查;环境保护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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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晋江振东五金钢材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206民初4916号         判决日期:2020-10-22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与被告晋江振东五金钢材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2017)闽0206民初8275号案件被发回重审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承生与被告振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宏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振东公司立即支付宏业公司工程检查鉴定技术服务费12486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计至判决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7年10月12日为22475元);2.振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6日,振东公司口头委托宏业公司为振东公司办公楼项目提供既有建筑安全性检查与鉴定技术服务,检测工程建筑物有A#商住楼、B#商住楼、C3#商住楼、E#商住楼、F#商住楼、G#商住楼和办公,工程建筑总面积约为28107.5平方米,单价为8元/平方米,结算总价款为224860元。宏业公司、振东公司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亦没有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此后,振东公司领取了该项目的报告及宏业公司开具的技术服务费等额的发票。振东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支付30000元、10月31日支付20000元、8月29日支付50000元。截至2017年9月,振东公司仍有技术服务费用124860元尚未向宏业公司支付。振东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宏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支付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上述款项经宏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宏业公司提起诉讼。 振东公司辩称,振东公司没有拖欠原告检测费用,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振东公司虽然委托宏业公司对房屋安全质量进行检测,但双方并非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检测费用,而是约定按全部七幢房屋总包100000元计算检测费用,基本是按每栋1.5万元收费。2.宏业公司所称的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检测费用与事实不符,检测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振东公司已经按约定支付全部100000元的检测费用,没有拖欠宏业公司检测费用。3.宏业公司称其已经开具224860元的检测费发票,但振东公司没有收到该发票。宏业公司以其单方开具的发票票面金额主张振东公司应支付的检测费用没有法律依据。4.宏业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是2014年1月份,结合其主张的诉求,宏业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宏业公司提交的A#商住楼、B#商住楼、C3#商住楼、E#商住楼、F#商住楼、G#商住楼和办公的鉴定报告七份、付款凭证、企业信息、收费标准等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如下: 1.宏业公司提交的决算单,欲证明宏业公司与振东公司结算的案涉检测总价款为224860元,单价为8元每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28107.5平方米。振东公司质证决算单为宏业公司单方制作,且结算单上“单价”一栏可反映宏业公司除了按照平方米的标准计价也有按照栋的标准计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体现振东公司的结算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2.宏业公司提交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原件供核对,票面金额为224860元,发票号为04099985、04099984、03858020、03858019,欲证明证明合同价款为224860元。振东公司质证从未收到该发票,且该证据无法证明振东公司同意按照发票的金额支付费用。本院认为,发票有原件可供法庭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关联性本院不予单独采信。 3.宏业公司提交的(2017)闽0206民初8276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欲证明相同类型案件已判决支持宏业公司诉求,应该予以参考。本院认为,本案与(2017)闽0206民初8276号案件情况与本案不同,没有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4.振东公司提交的2014年度振东公司的会计台账,欲证明振东公司未曾收到宏业公司的发票故年度帐簿没有入账,双方的结算包干价是10万元。宏业公司质证振东公司提交的台账中案涉款项都是现金支付凭证,且支付凭证号码相差大,纸质较其他凭证新,计算的科目是代垫款而非应付款,有造假可能。振东公司辩称,未收到宏业公司的发票故没有入账,凭证号相差是因与其他企业还有其他业务往来,因当时是私人账号支出故没有银行回单只有现金支出凭证,会计科目显示的案涉款项是预付账款,宏业公司关于纸张新旧问题的猜测没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振东公司提交的2014年度的会计台账有原件可供法庭核对,宏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振东公司会计台账进行造假,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宏业公司受振东公司委托,为后者的A#商住楼、B#商住楼、C3#商住楼、E#商住楼、F#商住楼、G#商住楼和办公楼提供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服务,并出具了七份鉴定报告。振东公司在收到前述鉴定报告后,先后向宏业公司支付100000元的检测费用。 另查明,双方确认案涉检测商务楼与办公楼的建筑面积实际为66000平方米左右。厦门市物价局厦价房[2011]40号《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建筑幕墙工程等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显示:安全性或抗震鉴定每平方米收费为25元,每幢不少于15000元。 庭审过程中,宏业公司陈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按照固定税率交税,无法进行抵扣,故无法通过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7元,由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永福 人民陪审员杨红霞 人民陪审员左言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雅珠 代书记员纪华吉
判决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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