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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754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树峰
联系方式:0756-8582102
注册时间:2001-09-21
公司地址:珠海市明珠北路33号客运大楼三楼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快递服务;旅游业务;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旅客票务代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租赁;洗车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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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凤、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13民终1449号         判决日期:2020-10-22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曹金凤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禾公司”)、田启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0)湘138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曹金凤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等共计33763.13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为由对营养费和护理费不予支持错误,上诉人提供的医院病历表明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故上诉人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其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并且营养费发生在诊疗期间,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为尽快恢复健康,其在住院治疗56天期间产生的营养费应予支持。2、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前在佛山市玻璃厂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故上诉人的误工费标准可参照2018年-2019年度湖南省制造行业65655元/年的标准认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辩称,坚持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答辩与辩论意见。曹金凤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需要护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护理费损失,故其护理费不应计算;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需要补充营养,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伤者存在大量失血和骨折等情况才需要补充营养,其未能提交病历等相关依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认为不应予以计算。 被上诉人信禾公司、田启寿未予答辩。 曹金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等损失合计33763.16元;2、先由保险公司在承运险责任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田启寿、信禾公司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4日20时15分许,案外人唐小龙驾驶粤C×××××号大型普通客车搭乘原告曹金凤等旅客由南往北行驶至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湖南段南往北2089KM+280KM处行车道时,自车右侧车头碰撞前方由案外人肖鹤驾驶的由港湾驶出向行车道内变道的湘K×××××/湘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尾部,造成原告曹金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涟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唐小龙与肖鹤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粤C×××××号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曹金凤受伤后,被送往涟源市人民医院住院2天后转院至怀化沅陵南方医院住院治疗54天,在涟源市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1653.63元,在怀化沅陵南方医院花费医疗费16116.79元。上述医疗费用已由被告信禾公司支付。怀化沅陵南方医院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另查明,粤C×××××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信禾公司,驾驶人唐小龙系被告信禾公司雇请的司机,被告信禾公司与被告田启寿系合作经营关系。粤C×××××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处投保了每座赔偿限额为400000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被保险人为被告信禾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曹金凤的合理损失应如何认定;2、各被告应如何赔偿原告曹金凤的合理损失。关于争议焦点1,原告曹金凤的合理损失应如何认定。根据原告曹金凤的主张,参照2018湖南省年度统计数据,原告曹金凤的各项合理损失可计算确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100元/天×56天);2、误工费,综合考虑其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按照2018年湖南省农、林、牧、渔行业平均收入标准80%的比例计算为8424元(44693元/年÷365天×86天);3、交通费酌情认定1200元;上述损失合计15224元。原告曹金凤主张营养费和护理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各被告应如何赔偿原告曹金凤的合理损失。被告信禾公司雇请案外人唐小龙驾驶其所有的粤C×××××号大型普通客车搭乘原告曹金凤从珠海回沅陵,与原告曹金凤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信禾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该案中被告信禾公司雇请的司机唐小龙驾驶粤C×××××号大型普通客车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曹金凤受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应由雇主即该案被告信禾公司对原告曹金凤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粤C×××××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投保每座限额为400000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由被告平安财保珠海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金凤合理经济损失15224元。被告田启寿、信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该案审理。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金凤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224元;二、驳回原告曹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汇款方式:收款单位为涟源市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涟源市支行,账号94×××88)。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644元,由被告田启寿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元,由上诉人曹金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友红 审判员刘威 审判员曾爱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博航 书记员康润心
判决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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