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王小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煤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203民初2366号
判决日期:2020-10-22
法院: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市王小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王小庄物业公司)诉被告中煤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新集阜阳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王小庄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金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被告中煤新集阜阳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阜阳王小庄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7日,颍东区环保局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进行复查,要求国投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中煤新集阜阳矿业公司)口孜东矿在地销煤路矿外部分两侧挖设沟渠,收集道路冲洗废水,限一周内完成。2018年10月28日,被告矿领导通知开会处理地销煤路矿外部分两侧水沟施工问题,现场制定地销煤路两侧排水沟应急施工方案,要求立即施工并在一周内完工。该工程约定由被告土建组落实施工方案,资环科负责协调,原告负责施工。2018年11月3日,原告如约完成上述工程,被告应当支付该工程款23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阜阳王小庄物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皖中信工咨鉴字(2020)056号鉴定意见书,证明案涉工程款经法定机关鉴定,工程价款为184417.15元。
被告中煤新集阜阳矿业公司辩称,1、工程造价包含税金不合理,应将税金15227.10元在工程造价中去除,如认可工程造价含税金15227.10元,原告方应向被告提供184417.15元增值税发票;2、工程完工交付时间在2018年11月10日。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阜阳王小庄物业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煤矸石、建材销售、道路维护、装卸服务、房屋中介、土石方工程施工、小水道维修等。2018年10月27日,原告阜阳王小庄物业公司与被告中煤新集阜阳矿业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中煤新集阜阳矿业公司口孜东矿地销煤路矿外部分两侧排水沟渠工程发包给阜阳王小庄物业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8年10月28日,阜阳王小庄物业公司遂开始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于同年11月10日交付中煤新集阜阳矿业公司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中煤新集阜阳矿业公司亦未支付相关款项。
审理中,经原告方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0年8月25日,该公司作出皖中信工咨鉴字(2020)05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国投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口孜东矿地销煤路矿外部分两侧排水沟渠工程造价经鉴定为184417.15元(含税金15227.10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阜阳市王小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中煤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的完税发票,被告中煤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于原告阜阳市王小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提交完税发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4417.15元及利息(利息以184417.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王小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7元,鉴定费4500元,合计6997元,由被告中煤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原告阜阳市王小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袁训旺
书记员朱鸿扬
判决日期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