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州、王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802民初2420号
判决日期:2020-10-21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道州、王浩与被申请人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樊林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道州、王浩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樊林娜名下银行存款1307818.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樊林娜名下银行存款1307818.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郑连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晓淼
判决日期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