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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葛华彬
联系方式:0391-3557272
注册时间:2006-08-04
公司地址:焦作市站前路88号建设大厦13楼
简介:
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以上范围中凡涉及专项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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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州、王浩等与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802民初2420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10-21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道州、王浩与被告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华祥建设公司)、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城建管理公司)、樊林娜,第三人曹董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道州、王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锋、吕晓燕,被告中海华祥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华,被告焦作城建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被告樊林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立波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职权追加曹董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道州、王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海华祥建设公司、樊林娜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307818.72元;2.依法判令被告焦作城建管理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樊林娜以被告中海华祥建设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被告焦作城建管理公司发包的焦作市“一赛一节”工业路(友谊路至民主路)道路维修工程。被告樊林娜将该涉案工程转包给二原告,二原告积极组织投入技术人员、工人、机械设备、资金进行施工,并于2017年8月13日竣工。按照涉案工程合同协议书,涉案工程合同价为1607818.72元,被告樊林娜仅向原告王浩支付了30万元工程款后,剩余1307818.72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海华祥建设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认识原告,也与原告无任何业务关系;2.我公司从未与原告,也从未委托任何人与原告签订承包涉案工程的合同;3.原告的起诉涉嫌虚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处罚;4.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5.本案的法律关系根本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是二原告与曹董平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6.我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被告樊林娜,约定由其施工,并已将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樊林娜,故我公司对二原告没有支付义务。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二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焦作城建管理公司辩称,就涉案工程,我公司与中海华祥建设公司签订有施工合同,与二原告没有签订过合同;我公司人员在施工现场确实见过二原告,但涉案工程是否实际由二原告施工,需要二原告提供证据。 被告樊林娜辩称,1.本案涉及重复诉讼,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2.樊林娜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樊林娜已按照约定将劳务报酬支付给了二原告。故应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道州、王浩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8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郑连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蔡晓淼
判决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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