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显峰与袁新友、朱琴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1202民初3799号
判决日期:2020-10-21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琴诉被申请人赵显峰、袁新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新友在贵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967648股,占第三人贵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数0.820041%的价值10000000元的股权,并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袁新友在贵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967648股,占第三人贵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数0.820041%的价值10000000元的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蒋玲
人民陪审员徐千明
人民陪审员董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昱
判决日期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