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彪、陈桂英与被告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16民初8421号
判决日期:2020-10-21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彪、陈桂英与被告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王彪、陈桂英需要补全证据,其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彪、陈桂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彪、陈桂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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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员刘家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丹婷
判决日期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