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恒久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居文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1084民特153号
判决日期:2020-10-21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扬州市恒久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居文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扬州市恒久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居文明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13日经高邮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立协议人居文明于2020年8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立协议人扬州市恒久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500元(物业费期限:从2016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余款立协议人扬州市恒久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予以减免。
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字后生效。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申请人扬州市恒久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居文明于2020年8月13日经高邮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庆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袁平
书记员沈晓庆
判决日期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