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超力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427民初195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0-21
法院: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超力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超力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南通超力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54元,撤诉减半收取1577元,由南通超力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曹阿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宏
判决日期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