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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368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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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云03执异100号         判决日期:2020-10-21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申请执行云南省富源矿厂、云南省富源矿厂沾益钢铁厂、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申请人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称,1、贵院作出的(2009)曲中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明确,由第三人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返还被告云南省富源矿厂曲交银2005年借字001号《抵押合同》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因此,有权收取涉案机器设备的当事人是云南省富源矿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无权向贵院申请对异议人的强制执行;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申请执行的涉案机器为两套KD0X-3200×3200空分设备,是由云南省富源矿厂依据其生产线的生产工艺特殊性需要的技术要求及技术参数特别定制,有特殊指向用途,与其他设备有明显的间隔界限和范围。涉案机器设备已由云南省富源矿厂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该抵押在(2009)曲中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得到确认。涉案机器设备安装后由于设备本身的特殊性无法完整的保护性拆除再利用,在异议人拆除后已经被毁损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涉案机器设备的赔偿和抵押权问题应由云南省富源矿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另行解决;3、(2009)曲中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金钱债权为本金3365542元、利息927676.12元、欠款前的利息三部分。未经审批监督程序,贵院裁定扣留执行款数额9824723.08元,直接改变了判决书的判决事项、扩大债权种类、超范围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2010)曲中法执字第20号、(2010)曲中法执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异议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故请求撤销上述民事裁定,并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申请,终结该案的强制执行。 异议申请人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9)曲中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2010)曲中法执字第20号、(2010)曲中法执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3、云南省富源矿厂客户欠款明细复印件;4、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杜陆军《身份证明》复印件。 本院查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云南省富源矿厂、云南省富源矿厂沾益钢铁厂、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曲中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云南省富源矿厂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3365542元,偿还2009年9月20日前的利息927676.12元;并清偿欠款前的利息。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被告云南省富源矿厂2005年11月14日订立的曲交银2005年借字001号《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三、被告云南省富源矿厂在曲交银2005年借字001号《抵押合同》中物的担保不足以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借款及利息时,被告云南省富源矿厂沾益钢铁厂对不能清偿部分的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第三人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返还被告云南省富源矿厂曲交银2005年借字001号《抵押合同》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案件受理费41146元,由被告云南省富源矿厂承担。因云南省富源矿厂、云南省富源矿厂沾益钢铁厂、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以(2010)曲中法执字第20号案件立案执行。2010年12月10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0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0)曲中法执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20)云03执365号案的执行款人民币9643657.94元予以扣留、提取用于偿还交通银行曲靖分行借款。2020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0)曲中法执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20)云03执365号案的执行款(利息自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9月7日)共191065.14元予以扣留、提取用于偿还交行曲靖分行。扣留期限为壹年。 再查明,本院作出的(2009)曲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云南省富源矿厂设定抵押的设备被其抵债给了第三人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并被第三人拆走
判决结果
撤销本院(2010)曲中法执字第20号、第20-1号民事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陆国生审判员何林 审判员刘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锐 书记员徐丹
判决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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